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2-11-15 18:30:30

1樓:

1、本案中存在鄭凱與吳勇購房及房產處置的合同法律關係、房產所有權法律關係

2、鄭凱與吳勇關於房產的協議無效,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3、能得到法院的支援。不動產的取得以登記為要件,現房產的登記人為吳勇,所有權人為吳勇。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二:

1。李和古玩店的老闆,合同已經成立也好,都是真實的,一致的和有效的合同。

2。有沒有法律依據。中國的「合同法」規定,乙個公平的合同屬於可或變更合同,銷售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屬於這樣的情況。

首先,李有相當大的古董公升值,雖然他不知道的真正價值的酒杯,但內心卻已經知道的絕對值超過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他仍然是老闆的眼鏡賣古董的商店,法律應推定的意思是真正的和有效的,不屬於乙個誤判的情況下,由於缺乏經驗,二李的眼鏡賣古玩店的老闆是準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當然,不存在欺騙或失誤的情況下,相反,李心知肚明,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屬於合同的;再次,李主張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是惡意的,不應予以支援。

3。根據上面的分析,法院不應支援李某的請求,應保持該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三:

1。乙個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行為。 a和公司b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該署訂立自願,無違法,寫了借條,是合法有效的。

a公司是一家債務人承擔的義務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按期b公司的債權人,並享受及時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的公司不會因為新專案的發展,並履行付款義務不能說是違反了合同。

2。 b公司可以行使權。請求法院該公司放棄索賠行為。

要享受自己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行使或放棄。然而,當另外的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部,如果他放棄的債務,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的行為不能被實現,他的債權人享有權利救濟的法律根據。情況下,享受乙個單位來處理自己的利益表面上放棄索賠,但實際的損害賠償b公司b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可以行使權,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3。 b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按照規定,在合同法「73,債權人都有權右邊的代位求償權怠於行使其到??

期債權,債務人,並危及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行使的權利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實現他們的要求。 b公司直接向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案例四:

1。出租公布的告示百貨公司屬於要約的**,通過新聞**,發布,發布之日起,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所以沒有撤回要約。

2。中國的「合同法」規定,收購建議可能會被,但在有關限制,在2**可能不被:說明乙個固定的時間進行驗收或以其他方式明確國家,它是不可的,要約具有有理由相信,該要約是不可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

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提供特定的**發布,人們已相信,該要約是不可的,另一方面,對周來說,他已經履行的合同作了不少的準備工作,並交納一定數額的消費在經濟,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是不可的。因此,百貨公司宣布的**無效,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應賠償的損失百貨公司。然而,賠償的範圍應受到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在目前情況下,幾千元,當然要陪的利益,周稱為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是不賠償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

3樓:鄭莊公

1、有權。屬於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應當提供適當擔保,使合同恢復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乙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

6樓:湖北言達律師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屬於惡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請求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且第21條、第25條分別規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乙公司回覆「收到傳真」並沒有表達對要約的同意,不是承諾,故合同5日並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乙公司10日雖然作出承諾,但是要求簽訂合同書,故合同當日沒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絕簽約,所以合同在15日也並未成立。惡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本題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的情況下又出爾反爾要求加價構成惡意磋商,甲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希望能幫到你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式、標的物均合法。內

(2)卡車受損容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5

8樓:匿名使用者

1、射倖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註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註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9樓:匿名使用者

1)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1.江某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權利已經轉移的情況下不可以撤銷。

3.由於江某在贈與孫某數位相機時,並未宣告孫某在接受贈與的同時必須對江某的兒子盡到照顧義務,孫某照顧江某的兒子是基於此前的委託合同,故本贈與合同並非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後,江某無法定事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

11樓:旗錦文

要約邀請 要約 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條則對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

12樓:匿名使用者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乙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準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準備買台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台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半年後,這台冰箱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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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是可變更,和撤消的合同,在一年內周都可以申請法院變更,和撤消 2馮800元變為1600元並挾迫用周的奶牛交換 3.法院的根據周的請求,判決撤消用牛換飼料的行為,由周給付飼料款1600元,馮返回二頭牛 1 合同為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根據 合同法 54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合同法試題,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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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華和劉鑫的合同有效,與吳軍的合同也有效。2 歸吳軍所有,因為辦理了過戶手續。3 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者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請求李華承擔懲罰性違約金。5 不違約。因為乙方對甲廠回函不是一種承諾,兩者並沒有成立合同,而是改變了甲廠要求的實質性內容,為一種新的要約。1 買賣房屋合同有效,但違約金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