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案例,繼承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3-31 19:21:27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

王明的遺產為8間房屋和4萬存款。繼承人為李玲、張英(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河和女兒王麗(代位繼承)。

需說明的是王紅不屬於繼承人的範圍,因為代為繼承要求: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案例(二)

在乙去世時,乙的遺產是6間房產,另6間屬於乙妻所有,繼承人為:乙的母親、乙妻、丙,每人2間房產。在乙的母親去世時,其遺產為2間房產,繼承人為:

甲、丙,每人1間。在乙妻去世時,遺產為8間,繼承人為丙,此時丙取得11間房產,而甲取得1間房產。

案例(三)

同時死亡的推定輩分高者先死亡,這樣死亡順序是:乙、甲、丙。在乙死亡時,其遺產是12萬,繼承人為:

甲的母親、甲,每人6萬。在甲死亡時,遺產為18萬(夫妻財產的一半12萬加上繼承的6萬),繼承人為:甲妻、丙、甲的母親,每人6萬。

在丙死亡時,遺產是6萬,繼承人為甲妻,此時甲妻的財產為24萬。在甲妻死亡時,繼承人為甲的岳父,甲的岳父取得24萬的財產。而甲母取得12萬元的財產。

案例(四)

(1)有效。

(2)李四的遺產是4萬(另4萬屬於李四妻子的財產),其中的兩萬給乙,剩下的2萬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人為:李四的母親、李四的妻子、乙,需注意的是由於李四的妻子正懷孕,因此有必要對胎兒留有必要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樓:遲玉蹉惜香

樓上的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遺產是由上述人員平均分配的(在沒有遺囑等的情況下)。

所謂的子女,按繼承法規定,是包括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所以說,如果你父親對後媽帶來的女兒形成了撫養關係,她可以分得遺產。這樣,如果你父親過世,如果沒有遺產,那麼房子由你、你後媽和那個女兒平均分配的。

當然,如果你父親立遺囑的話(生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立遺囑的),那麼遺產就按遺囑處理了。(前提是遺囑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按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不存在這個必要)遺囑有多種形式,但是效力最大的當屬公證遺囑,就是遺囑人立遺囑後經過公證(如果沒有公證也沒有關係的)。

你想得到更多的財產,就讓你父親立遺囑把財產都給你就可以了。

3樓:李莞朋順

如果你父親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你父親的父母(即你爺爺奶奶)、配偶(你母親)、子女(你和你兄弟姐妹)都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按人數平均分配你父親的遺產。當然,首先要將你父母共有的一半財產先分割出來歸你母親,另外一半屬於你父親的遺產,按照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案例分析

4樓:咻咪咻咪天蠍

一、 案情介紹:

2012年12月2日12時許,某社群幹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騎電瓶車與吳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擦,王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王某系王仁義(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後,張王某所在單位支付工亡賠償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喪葬費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334000元。

王某生前有銀行存款、房屋等財產。現王仁義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賠償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款334000元,合計934000元,王仁義要求分得180000元,並且同時分割王某的銀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財產。 訴訟過程中,李女士、王楠辯稱:

1、王仁義的訴請與法律規定不符。交通事故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屬於遺產分割範圍。

2、王仁義的訴請與事實也不符。上述賠償金是李女士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的,與王仁義沒有關係,王仁義之前已經從賠償金中獲得了70000元,其餘的賠償金王仁義不僅知曉也同意賠償金的使用範圍,並立下了字據,也就是大部分給了王楠。王仁義再主張權利違反了自己的承諾,況且還有一部分償還了王某生前的債務,王仁義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沒有更多的家庭財產。

4、王仁義的訴請違反了程式,互不相容,請求法院駁回王仁義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

李女士與王某原係夫妻,王楠系李女士與王某的女兒,王仁義系王某的父親。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車禍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後經法院判決,吳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賠償金334000元。

法院同時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與李女士、王楠、王仁義達成協議,除去已經支付的喪葬費19700元外,與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合計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領取,並分給王仁義70000元。2013年1月22日,王仁義與李女士自願簽訂了乙份協議,李女士與2013年1月22日將賠償款中的50萬元存入王楠名下,並與王仁義約定,這筆錢除用於王楠的學習生活醫療開支外,任何人不得動用,直到王楠年滿16周歲止。

二、案件焦點:

1、關於繼承人範圍的確定。 遺產繼承案件,首先必須明確誰是合法繼承人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仁義為被繼承人的父親、李女士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王楠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某生前遺留的為其所有的合法財產。

2、關於本案遺產範圍的確定。 本案的複雜之處就在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的確定,由於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財產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獲得的財產能否都應該成為劃定遺產的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關於繼承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損失,後經法院判趙某支付了賠償款。賠償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賠償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單位支付的工亡賠償款不應該屬於遺產範圍,而是應該作為繼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但是該繼承人權益是基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產生的,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在在本案中一併處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給李女士、王楠的權益,這其中並不包括王仁義,所以王仁義訴請分割這份權益,法院不予支援。

死者的喪葬費19700元也不屬於遺產範圍,且係已經支出的費用,也不予分割。關於王仁義與李女士於2013年1月22日簽訂的協議,已經明確了王楠名下的銀行存款的歸屬,即除用於王楠的學習、生活及醫療開支,任何人不得動用,因為王楠尚年幼,所以約定直到王楠年滿16周歲時方可有其自己支配,這應當是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作為王仁義和李女士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王仁義主張將王楠名下的50萬元存款以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但李女士已經領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繼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經支付給王仁義70000元,屬於雙方自願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龍某的繪畫書法作品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十七條的規定智財權的收益。

龍某不應當負擔兒子的出國費用。因為婚姻法只規定有義務撫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沒有規定應當對成年的子女的教育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老大與老三 就是兩個兒子吧 ??

李某死後留有兩處房產,依據 繼承法 ,兩處房產應由張某先繼承其中一處,然後剩餘一處房產由張某和四個兒女共同繼承。就你給出的情況,張某與其四個子女 沒有就 李某留下的兩處房產達成分割協議,也就不能 片面的認為剩餘的房產就是給張某乙個人的(假設兩處房產等價)。需要張某及四個子女 寫遺產分割協議 首先要四個子女同意 將剩餘的房產由張某繼承,然後,就 老大和老三 結婚用掉 的房產 達成補償協議(既然已經蓋房,就不能拆除了,由老大老三對張某及兩個女兒應當得到的份額作價補償,或者張及兩個女兒放棄對用掉的房產的繼承權)。

做完上述幾項,張某才有權變賣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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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1、本案中應推定父親先死亡。因為父子同時一車禍喪生,應該推定長者先死亡。

2、馮嘯鳴與馮小麗,兩人應分得財產不一樣多;因為,長孫馮嘯鳴父親先予祖父前死亡,代父繼承父親乙份遺產;次孫女馮小麗父親推定在祖父後死亡,祖父遺產先由父親繼承以後,再與母親平分父親繼承的乙份遺產。

3、如果長媳王利與公公共同生活,盡了贍養扶助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否則,不參與繼承。

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參加繼承,高玉芳、馮小麗各得1.5萬,馮儀、馮嘯鳴各得3萬。

分配方案二:王利參加繼承,王利、馮儀、馮嘯各2.25萬,高玉芳、馮小麗各1.125萬。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船第二條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分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贍養主要義務的,作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主要考查了幾下幾個知識點:

一、死亡順序推定理論;

二、代位繼承理論;

三、男女平等原則理論;

四、權利、義務一致理論,即喪偶媳婦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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