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新成立了子公司,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合同這樣合法嗎

時間 2022-11-15 03:01:01

1樓:李亞東律師

可以協商的,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員工的利益,是合法的。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職工同意重簽,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如果新勞動合同損害職工利益,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麼即使籤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想早日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可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因為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與職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第三次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的存在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關係都是以勞動合同為中心的,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有利於改變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2)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所以勞動者一定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如公司有損害勞動者權益行為,則可以進行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樓:汝靈慧塗荌

你公司所說的工齡不知是指什麼。實際

上工齡對個人的義意在於參加社會保險,也就是交「三險一金」,繳納的年限作為今後本人領取退休金的依據。在任何企業從業,只要按期交納,就可連續計算,這不是由某個公司能說了算的。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合同自動解除,雙方都沒有補償的義務。

但勞動者在同一企業工作連續滿8年的,如果勞動者本人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企業不得不續簽合同。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職工需要解除與母公司勞動合同後再與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乙份三方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都是合法的操作。

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變更工作單位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也就是在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計算經濟補償,之前公司工作年限也算到經濟補償年限內。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樓:帝國づ月長石

存在幾個問題

1,公司分立,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還是依託母體的分支機構

前者應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解除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後者則不能解除關係(子公司依託母體沒有獨立的用人資格)

2,關於社保

先解除原勞動關係,之後攜帶相關材料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由新公司人事辦理社保轉接手續,注意看著點,別讓社保出現中斷乙個月的情況,建議在新公司勞動保障登記證辦理完畢後再建立勞動關係

3,關於工作年限的連續性

重點是看在和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母公司是否支付了相應補償,則可以視為解除關係,到新公司勞動年限連續性重新計算;如果沒有支付補償,則新公司應當接受原有的勞動年限連續關係

注意:在有些單位,單位分立子公司時,會以要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員工先辭職,由於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行為,這樣公司可以不花一分錢就中斷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而新公司則從頭再接受勞動者和勞動關係,所以在變更勞動關係時,一定不要走辭職-新上崗路線,一定要原公司給予足夠的補償或書面確認連續勞動關係,最大程度保障職工利益

5樓:勤勞的老克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職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要求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因而是不合法的。

6樓:月光下的星期

需要的,因為勞動關係發生變化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非常有必要。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所有的工資福利不變,以及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8樓:方實天

一般來說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即可,和社保那邊先協商一下。

公司成立子公司,要求重簽三方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謝謝 100

9樓:濤聲海韻

這個是合同的延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是沒有賠償的。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保,都是屬於違法。當事人可以要求盡快補充辦理,否則可以去社保部門舉報。

如果沒有辦理社保,當事人還可以離職並要求補償。沒有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員工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並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投訴時,可以收集證據,如工資卡、工作證明、員工證明等,以證明與單位的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要求重新與子公司簽訂合同

10樓:擱淺的士多啤梨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協商一致,書面變更。你同意就可以變更,你不同意應當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按原勞動合同履行,而與你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變,繳費地不變,沒有什麼影響。但有可能會變更到b地,那就會產生影響,因為相關標準可能會按照b地執行,與你的戶籍地不一致,還可能引起其他不便。僅供參考

現在公司成立了乙個新的子公司,想要我們員工重新再籤乙個用工關係轉

11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證據,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問:公司新設立了獨立法人的子公司,職工需要解除與母公司勞動合同後再與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沒有

12樓:延安律師李和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因此,雖然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但並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職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與新的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3樓:吳欽霞律師

只要兩個公司在法律 上有一關聯,沒有補償可以在新合同解除時一起算年限,調到崗位需要雙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丁桂林律師

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調去子公司,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職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也可以籤勞動主體變更協議, 如果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也得計入之前的勞動時間 。

法律分析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乙份三方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都是合法的操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變更工作單位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也就是在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計算經濟補償,之前公司工作年限也算到經濟補償年限內。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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