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1、用人單位變更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要員工重簽合同,你可以不與新指定名稱簽合同;
2、如果你不想與新指定名稱簽合同,原來應當進行經濟補償(可補償2個月的工資);
3、與原來單位不需要解除合同,屬於合同終止,更不需要員工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終止,可以。因為,原合同繼續有效。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不能。你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具體法律 您看勞動合同法 46條
4樓:元氣小熊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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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關鍵要看你們公司是以什麼名義,改弦更張的,如果是原公司撤銷,另成立了新公司,你們必須要求原公司對員工做出補償。然後你們再來與新公司簽訂合同。
提問原公司撤銷
另外已經拖欠工資二個半月,可以工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是否有賠償嗎
回答您好,單位是不能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你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勞動者是我們保護的一大重點,當然如果你需要提高您的效率節省寶貴的時間,我建議你聘請相關專業律師,具體情況你可以進一步跟我詳細描述一下,希望能夠保護你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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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和法人變更,員工勞動合同需要重簽嗎
5樓:
不需要企業更換法人代表,不需要買斷工人工齡,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名稱和法人變更,員工勞動合同不需要重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重簽。公司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公司名稱變更,法人變更,股權變更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
8樓:足球**專家
公司名稱變更或者是法人變更以及股權變更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看本身企業跟職工的合同情況,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那麼就需要進行補償。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或者其他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話,則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9樓:
換了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稱就必須和員工重新簽訂合同。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原法人代表變更,老員工未簽訂合同,是否能要求新法人代表支付原法人代表時期未簽訂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0樓:永不暗淡的光
員工與公司有勞動關係,和法定代表人沒什麼關係。
經濟補償金從進公司開始算。
11樓:卒子過河
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管怎麼換只要公司不變,其關係就不發生任何變化。
12樓:解藥的製造者
除非是有證據證明公司已經將合同給員工,是員工故意沒有籤,否則,仲裁庭會支援員工請求的。公司經營是有延續性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呀。
《勞動合同法》第10、33、82條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官司很難打,其實這個官司的重點不在法人是新的還是老的,我認為重點在沒有簽定勞動合同.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想要補償金是很困難的.在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想要認定雙方的僱傭關係一是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工友作證,二是有工資條,銀行卡每月轉帳記錄等作為左證.一旦認定了2人為僱傭關係那就可以按照法律得到賠償.
14樓:
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的概念,是乙個固定的法律主體,自身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法人代表只是法人存在的一種必要形式,法人代表更換並不會影響原法人的存在,就好象中國的人大和美國的議會人員更換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乙個月內沒有簽合同,那用人單位可以無賠償解雇工人;如果乙個月後,用人單位解雇的,就要支付賠償了。
所以,你的案件的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工人之前在該法人企業的工作經歷。
如果用人單位變更法人和公司名稱,員工的工作年限是否重新計算?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也會相應減少?
15樓:
不用重新計算
但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的工齡在一些條件下是從2008年才開始算的。所以也要看具體情況了。
企業法人變更需賠償員工經濟賠償金嗎?
16樓:深圳張勇律師
只有公司轉讓,變更了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而自動離職,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若只僅僅企業法人變更,其他無任何變化的,不用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8樓:歐畢律師網
從法律上講和你建立勞動關係的是企業,不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者股東的變更都不會對勞動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影響,所以不存在賠償金的問題。請採納
19樓:曲延興律師
不需要,只有公司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才需支付經濟補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但新法人日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時候,要加上勞動者之前舊法人單位的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企業法人變更需賠償員工經濟賠償金嗎?
21樓:訾子明屈慶
不需要,但新法人日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時候,要加上勞動者之前舊法人單位的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2樓:瞿元緯汗振
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3樓:稅鶯韻楚好
只有公司轉讓,變更了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而自動離職,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若只僅僅企業法人變更,其他無任何變化的,不用賠償。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 員工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因此主張經濟補償於法無據。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但不可能拿到經濟補償,工作地點,內容沒有變化。
26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所知,你得不到因為公司換法人這件事情給你的補償,但新法人依然承擔原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不變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從現行法律看,貌似不可以。
如果新老闆要求老老闆辭退你,你可以向老老闆要求補償。
如果新老闆非常看重你,你可以要求新老闆給你加薪,否則就不伺候了。
什麼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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