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強制休年薪假,公司能否強制職工休年假

時間 2022-11-09 17:50:54

1樓:皓凌

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休年薪假,《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意見》是這樣表述的:「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

完善並落實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部分省市出台政策:「加強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工作,推動勞動定額定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指導企業制定實施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符合年休假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休年休假,應休不休的年休假補貼不再發放,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但這一利好的事情,執行起來結果卻有可能出人意料,要讓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切實轉變廣大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觀念外,更主要的是應在進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細化和改進。

2樓:

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這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是也要結合勞動者本人意願。對於勞動者來說,休年休假反正是不扣工資的,能休為何不休?

公司能否強制職工休年假

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您好,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

可知,年假是由單位統籌安排的(也可自己申請),主動權在單位,雖然要考慮員工本人意願,但怎樣才算是"考慮",現實中可操作性不大。

我們國家現今沒有完善的工會組織,像你這樣的問題,基本上無從解決。這樣的答案很讓人無奈,但這就是現實。

4樓:酆健竹鴻光

法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司對年休假休假時間有決定權,可以不經職工同意安排年休假。

5樓:莫悟軒轅良俊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6樓:竹本無心

可以的。年休假是國家法律法律規定且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安排職工進行帶薪年休假,如果勞動者不願意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強制安排,員工仍然堅持上班的,用人單位應說明原因,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7樓:所岑龔香菱

年假是你的權利,你可以不要權利。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8樓:良啟西門爾雲

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年假的休息時間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但

企業通常有權力根據生產與工作情況安排員工的工作與休息時間。那麼企業安排春節休假的時候你不休,單獨上班是不可能的,你休了假,再請年假也沒有時間了,所以,企業的安排通常你只能服從。

用人單位可以強制性讓員工放無薪假嗎

9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你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可以被迫辭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10樓:智聯校園

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資發放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用人單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員工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告知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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