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生子會被單位開除嗎,離婚後生子是否罰款

時間 2022-11-10 23:20:56

1樓:夏一陣風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共大致有三條,分別為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裡只是統稱女職工,沒有另外精確說明是何類女職工,所以把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排除在外,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勞動者有「(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你沒有違背這些條款單位是不能接觸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以上所指的女職工是指所有女性,不論已婚或者未婚。即使超聲違背國家計畫生育也照樣生效。

2樓:張華欣律師

您好,若不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則不會。

離婚後生子是否罰款

3樓:卯平

首先,如果是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針對離異的家庭,不管雙方是離婚後再有小孩,還是復婚再有小孩,生育的孩子都屬於超生範疇,按照規定,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社會撫養費(即罰款)。

但是如果是離婚的一方與別人結婚了,符合一定條件,是可以再生育乙個孩子的。

五種情形認定是超生;

1、「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2、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的,經責令120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

3、「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4、第一胎子女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病殘兒,也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的;或者雖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病殘兒,但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的;

5、對於有證據證明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係鑑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係證據的。

4樓:永不暗淡的光

已經有正常生育手續的不罰款,否則要罰款,屬於非婚生子,連線結婚證都沒有更別說辦理准生證了。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道理很簡單:要是離婚生孩子不罰款,所以想多生的人都可以辦理離婚多生孩了。

5樓:藍心銀

你的情況屬於不是婚姻關係期間生子,違反了計畫生育的規定,是要交社會撫養費的。假如復婚了,可能還能免除處罰。

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可以到計生辦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去相關部門問問不就行了嗎

離婚後生孩子有什麼規定?

8樓:青禾

提問者你好

如果離婚生的孩子是前夫的,可以起訴,要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或者因為自己沒有能力撫養,可以起訴要求孩子由前夫撫養。如果前夫不承認孩子,可以申請法院進行dna鑑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9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女人在懷孕,分娩一年內,流產半年內,男人是不准提出離婚的,女方是可以提出的,如果你是女的,既然要離婚了幹嘛還要孩子呢,何必讓孩子承受單親家庭的痛苦呢,就算你以後在結婚畢竟孩子不是兩人共同的愛情結晶,有隔膜的

11樓:

朋友你好,根據國家生二胎新政策規定,離婚生二胎必須滿足以下倆條的任意一條,才可以再生育一胎。

1.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乙個子女的;

2.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如果地方有明確規定,離婚卻沒有一條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則屬於非婚生育,那就應該繳納社會撫養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懷孕是不准離婚的

離婚後非婚生育二胎開除公職嗎

13樓:布冬舊聞

一般情況下,違反現行生育政策的規定違法多生育子女的,的確會被開除分職。

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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