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樓:王智傑愛我
一,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共同財產分割:
1,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2,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3樓:媽咪寶貝開心
1 離婚理由不充分,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必須存在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需要提供出軌的事實證據,僅靠簡訊和通話紀錄不足為證。
2 只要女方有獨立經濟能力和行為能力,無特殊事由一般屬女方,特別是孩子年齡小的情況下。
3 如實屬女方品行不端,更要積極爭取財產,無過錯方可獲得較多的財產。
4 你做出離婚決定前必須考慮的問題:
出軌是事實麼?
你是否對妻子足夠關心?
你們的感情還在麼?
孩子今後能有乙個健康的成長環境麼?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子女的撫養權,法院一般是遵循對小孩的成長比較有利的原則。
如果是哺乳期的嬰兒,一般是判給女方;大一點的一般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對子女的態度,如果有虐待、遺棄傾向的,一般得不到撫養權;經濟條件好的比較有利。如果小孩在10歲以上,還要考慮小孩的意思。
所以,你要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證明他母親撫養不合適。
5樓:匿名使用者
以其品行不端,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為由,法院會支援的。如果還在10周歲以上,還要徵求孩子本人意見,所以做好孩子的工作。
財產平均分割,對方向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財產和孩子法院會怎麼判?
6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離婚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等原則。
離婚財產怎麼分 孩子怎麼判?
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和清償原則具體規定如下 :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樓:高詠忠律師
回答提問
夫妻離婚,孩子名下財產怎麼辦
回答請您稍等,我仔細看一下您的問題,再幫您解答孩子名下的財產當然是孩子的
子的撫養權歸誰,誰就有權代為掌管孩子的財產父母離婚,孩子名下的財產父母無權分配。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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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萍萍姐姐
你的這個問題真的不好回答你,只有詳細了解情況才能說一點最好你是去諮詢當地的律師,如果你們兩個人可以協議怎麼分是你們兩個人自己說了算,這個是最簡單的。
11樓:啊蘭因嚶嚶嚶
這個要看雙方的意願,這個財產分割是看你們雙方的乙個協商結果的,孩子的歸屬問題也是這樣的,如果孩子已經大了可以由孩子自己決定,如果很小,這個可能就是歸母親。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內財產肯定要平分啦,孩子判給有能力撫養的一方。
13樓:找尋夢的點滴
婚後財產平均分,孩子母親優先帶,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裁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都會被判給母親,孩子要是過來哺乳期應該要看雙方的經濟能力之類的來判。
離婚後孩子應該判給誰,財產如何分割?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而不撫養,可以由父方撫養;(2)兩周歲到八周歲的子女,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角度考慮孩子由誰撫養,如果一方絕育、或者一方沒有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則一般考慮由其撫養;(3)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財產平均分割。
16樓:成功
都說家和萬事興
然而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
難免有摩擦磕碰
而家事矛盾鬧進法院
如何在定紛止爭的同時
讓婚姻走到盡頭的雙方一別兩寬
對法官而言無疑是個挑戰
2001年下半年,餘某與洪某相識相戀,2002年10月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一女。婚後,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生活習慣差異大,溝通交流少,致使雙方未能培養良好的夫妻感情。餘某曾於2019年4月向興業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
但雙方並未因此和好,也沒有為挽救婚姻作出應有的努力。2020年,男方余某再次向興業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要求與女方洪某離婚,和撫養兩個小孩。
(**源於網路)
2020年7月份,興業縣法院家事審判團隊**審理該案。庭審中,余某離婚態度堅決,洪某則情緒激動地宣洩滿腔委屈,說「這兩年來,都是在鬧離婚,我也不想過了,離就離,但是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也要掰扯清楚,回建地、車輛等都要分割……」。經承辦人梁法官耐心勸解和心理疏導,洪某情緒才有所冷靜。
(**源於網路)
經了解,自上次原告余某提起離婚訴訟後,雙方仍居住在同一棟房子,但一人居住在一層,平時也幾乎沒有交流。這兩年,因原、被告鬧離婚的問題,孩子也多是由爺爺奶奶照顧。現被告洪某見雙方已無挽回可能,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關於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仍然爭執不下。
(**源於網路)
在庭審結束後,承辦人梁法官見雙方當事人尚有心結,調解意願不強,遂叫雙方回家冷靜。同時,梁法官考慮到判決不能柔性解決雙方的離婚問題,也不能徹底解開雙方心結和減少雙方對立情緒,也不利於發揮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於是,梁法官多次**與原、被告進行溝通調解,逐個做思想工作,並多次帶領家事團隊走訪、實地調查被告提及的回建地問題。
通過多次走訪調查,梁法官了解到回建地並未有實際分配方案。
(**源於網路)
2020年8月19日,梁法官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此次雙方情緒都有所緩和,但對於財產分割問題仍然爭執不下。梁法官也將走訪了解到的回建地情況如實告知了被告。
最終,經過梁法官的耐心調解和情緒疏導,原告願意在財產分割上作出讓步,雙方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餘某與洪某離婚;
◆兩個孩子均由餘某撫養,由洪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歸餘某所有,由余某折價補償十餘萬給洪某,該補償款由余某分三期支付。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婚姻問題處理不好,就容易導致家庭矛盾叢生,在爭爭吵吵之後,滿地雞毛。難相守,怨別離,多年感情不復存在,走向婚姻盡頭的雙方,也要盡量做到好聚好散,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在家事案件中合理運用心理疏導機制,舒緩對立情緒,引導理性訴訟,不僅能體現家事審判的溫度,更是家事案件審理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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