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辭職規定符合勞動法嗎,我想問一下我立即辭職走人,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時間 2022-11-09 17:31:1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辭職舉措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10月18日入職,因待遇問題和個人原因,打算2018年1月10日打辭職報告,2月10日走人。)

至於「它這個公司每個月15日發工資,無工資卡工資條,工資直接發現金,合同已簽一年,請問2月10日離職時能拿到壓的15天工資麼?它這個條約到底合不合法?」,不管什麼時間能夠拿到這15天的工資,那就是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還是依法辦事的,如果過了乙個月(比如3月15日)還是沒有拿到所欠薪資的,你最好還是先禮後兵的,先行打乙個**給人力資源或者財務等發放薪資部門詢問,如果是扣住不發的,你完全可以打乙個社保**12333進行舉報欠薪行為,並準備申請勞動仲裁。

此前你是沒有工資卡、工資條的,但是你可以將自己的上崗證影印、拍照留證下來,並且將你在2月最後那一天的考勤卡或者部門考勤表影印後,留作證據。因為勞動糾紛屬於我國證據倒置的一種民事訴訟、仲裁證據採集的,你只要拿出你在此單位就職、而且是工作到了2月10日的,其他證據均有那麼單位予以舉證,不然就要單位承擔不利的仲裁、訴訟結果的。

2樓:幫定你了

公司每月15發上個月的工資,公司這樣做是沒有任何問題。

你離職乙個月寫辭職報告,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首先你可以拿到你的的工資的,但是未必能在離職當天就能拿到。

因為公司財務也是有自己的規定的,我們公司就是本月的工資都是等到下個月發了15號左右發了。

3樓:

對於離職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一次性結清,否則違法。工資可以在乙個計薪週期結束後的乙個月內發放,所以每個月15日發工資不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我想問一下我立即辭職走人,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4樓:陳金華

1、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閣下立即辭職走人,只有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閣下的行為是符合勞動法的。若是其他場合,都不符合勞動法。

2、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原單位簽訂合同者,提前乙個月提出,其他規定是根據你與貴公司簽訂合同時另附規定了~

如果你現在直接離開,且乙個月工資拿不到,如果貴公司不追究還沒問題,如果追究,你自己還要賠償乙個月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屬於你違約,你會損失這個月的工資,如果原單位起訴你就比較麻煩。

一般沒關係的。可以立即走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的,

沒有那個公司會去告你違約的,

放心的去吧,

現在的社會就是要奔個好的前程!

祝你工作順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提交辭呈後30天後就可以離開

勞動法對急辭職的規定是什麼?

9樓:愚人談娛樂

沒有專門規定所謂的「急辭工」,但規定了如果員工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員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工資。

辭職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尹超群律師

回答您好,勞動法中關於急辭的規定是勞動者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此工作時可以提前辦理離職。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與單位協商好的話,可以在協商好的時間內辭職。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更多3條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急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一是因為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二是不為勞動者辦理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如果沒簽勞動合同可參看八十二條),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數退**取的押金。

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第三,上述通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老闆批准,也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你可以立馬走人。

如果單位不按通知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並辦理離職手續,這時候你再申請勞動仲裁,據絕對勝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提出必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對方提出讓你馬上離職,但必須付出3個月的薪資,作為補償費用才符合新《勞動法》之規定。顯然你的公司違反了《勞動法》之規定,你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並向勞動爭議部門提出申訴。

切記,證據是你獲得應有權益的合法保障。

14樓:

企業高管,勞動合同簽訂3年,辭職需要提前3個月,合理嗎?

15樓:赧芬菲

試用期間辭工工廠要扣錢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急辭工,指即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不能急辭工。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對經濟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辭職規定,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 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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