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只有26天,不到30天,合理嗎

時間 2022-11-01 09:06:4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預告。勞動合同解除中才涉及到預告。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

終止勞動合同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所以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提前30天通知。只有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提前30天通知,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未到期而結束勞動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為30自然天。不過個人覺得,26天還是挺厚道的了,至少不是立刻炒啊,也許有什麼實際困難?至少勞動爭議主要也是協商解決的,能自己協商,就相互妥協以下嘛。

4樓:

只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規定是必須提前30天通知的,而終止的話是沒有這個法律規定的。不過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付你賠償金的。賠償的是08年以後的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賠償,超過半年給乙個月的工資賠償,累積起來就是你的賠償金總額啦,其中這個月工資的基數指的是你到終止那個月起的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年終獎什麼的全部加起來計算平均數。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28天,實際出勤26天,未出滿勤,公司扣錢,合理嗎?

5樓:六和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內不增加人員編制和容財政支出的條件下,職工實行每天八小時,平均每週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六條 由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採用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經***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所以,你工作26天,只要總工作量達到191個小時(每月平均4.3482周*44小時/周),用人單位就無權扣工資,其規定28天工作日,如果平均超過191個小時,就與法律衝突,是無效的約定

沒簽合同不讓辭職還不發我工資 但是我只工作了26天 這個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22天制實際老闆說我要上26天制辭職有補償嗎

6樓:上圩農場主

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只有勞動仲裁,並以工作天數不符合標準,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才有賠償。

7樓:南方飛虹

若工資包含勞動者加班工時的加班費,則辭職後不能得到補償,若沒有加班費,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上約定每天上8小時,每月26天為滿勤合法嗎?

8樓:趙輝煌律師

必須支付加班費,如果有,則合法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滿勤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確定。法律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的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用。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鑑定22天計算工資,但發工資時卻是26天計算是不是圍法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是22天,但是實際用人單位發放其工資是按26天計算其工資,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變相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1樓:蒼洱白子

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結算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12樓:

必須的去勞動部門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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