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被自己父親害死,兒子有權利去分遺產嘛

時間 2022-11-01 04:01:03

1樓:魂無主

可以的,你母親在他父親那兒正常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他不在了,當然他理由他的那個合法繼承人也就是他的孩子繼承,但是可能會很麻煩,你可能得到,當地法院跟他打官司,要看自己的想法了。如果你們之間親情淡薄的話,就走上法院,打官司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還念及一點親情的話,先好好跟家裡人協商,看看能不能把屬於你母親的那部分給你。

2樓:來自玉蒼山欣慰  的露娜瑪麗亞

通過你的敘述,對你有這樣的父親,深感遺憾。你作為兒子,當然是有權利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的。這個是毫無疑問的。

3樓:巧君利

有的,不要怕把事情鬧大,你可以去報案那些,說句不好聽的話。母親都被父親害死了你還有什麼好怕的

4樓:西邊無法

兒子有權利分母親的遺產的。

按我國法律法規:配偶、子女有權利繼承配偶和父母的遺產的。並且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就你提出的「…母親…被自己的父親害死,……」,其加害人是「你的父親」,而法律規定「加害人」是「無權繼承遺產」的。

5樓:風鈐

國家繼承法有規定,兒子是有繼承這一塊,但不是完全由兒子繼承,這一點可依繼承辦理,但有遺囑另行處理

6樓:朱邵明無為

不管是誰害死的,都有權力去分遺產。

7樓:查浩氣

我認為有權力,按法肆你也是合法繼承人。

母親去世父親再婚我能分到遺產嗎?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血緣而產生的,父母再婚也不能改變父母子女關係!仍數搏碧然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遺薯舉產!

婚姻法 第三十六銀粗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9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可以主張分割你母親的部分遺產份額。

10樓:樹的約定

可以,除非你上輩遺囑不分給你

父親去世。母親有沒有權力分配遺產。?

11樓:home好人乙個

母親有權按自己的份額繼承父親的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母親沒有遺產分配的決定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形式進行分配。如果你父親在臨死前有明確表示將土地分配給你,視作有口頭遺囑。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你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口頭遺囑的存在及效力,如果無法證明,視為沒有遺囑。

13樓:乙個電白

我認為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該按繼承法來分,配偶,子女應該享有同等權利,如果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應該是先平分為兩分,父親乙份,母親乙份,然後再把父親的乙份作為遺產平分給配偶,子女,應該是母親得到的最多。最好還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來解答吧,我這些都是上學時教的,不過應該也差不多吧。可以去相關部門或律師事務所諮詢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昨天好像看到你的問題了。

是這樣的,首先,你父親對於你們家的財產只有一半的支配權。土地有一半是你母親的。

然後你父親去世,那一半的財產才是遺產。對於這一部分的財產,你和你的母親還有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你的祖父母有繼承的權利,你母親沒有權利分配這一部分。

15樓:張勇律師

應該按照繼承法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有一半作為遺產來處理的。母親可組織家庭來分配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你母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次是你。

18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屬於你的監護人,有權力分配的。

待你成年後,母親交給你管理。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母親所有。

母親去世後,父親還健在兒女有權分遺產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二婚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他還健在就不能。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母親死亡後,遺產繼承就開始了。

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不分先後順序的,他們同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對於母親的遺產,作為子女是有權利要求繼承的。至於具體繼承的份額,可根據繼承法中關於繼承的規定。

首先把共同財產平均平為兩半,一半作為父親的財產。另一半是母親的遺產。對母親的遺產又按照子女的個數加上父親,平均分割繼承即可。

21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有遺囑從遺囑;

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嗎?

22樓:孤木笑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子女會繼承屬於其父親的財產四分之一,或經過協商後的數額。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3樓:就是個笑話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

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24樓:高中孫老師

有。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5樓:鄰家楠方姑娘

有遺產繼承權。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父親去世後,父母的共同財產母親分得一半,父親的剩餘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被繼承人王某是原告老王夫婦之子、小王的生父(前妻生育)、小李的繼父(現妻與前夫之女),被告張某丈夫。王某和前妻於2007年元月離婚,約定小王隨母親生活。

同年11月,王某和張某登記結婚,與小李共同生活。

2009年11月,王某因公死亡,留下財產有王某名下20萬元銀行定期存款,**資金賬戶823578元。

原、被告為被繼承人遺產的區分和債務的處理發生繼承爭議,故老王夫婦和小王將被告張某訴訟來院,小李以其同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應為繼承人為由申**入本案訴訟。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由於原、被告均認可被繼承人王某生前沒有立過遺囑或簽訂過遺贈撫養協議,故適用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老王夫婦系被繼承人父母、小王系被繼承人兒子、張某系被繼承人配偶,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法院依法確認上述四人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小李的繼承權問題,因其系被繼承人王某再婚妻子張某的親生女兒,且在張某離婚時約定由張某撫養,在張某與被繼承人結婚後共同生活兩年時間,相互身份認可,關係融洽,該節事實小李並提供手機簡訊、生活**和證人證詞證實。

故法院認定其作為和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亦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遺產的繼承原則,老王夫婦系被繼承人父母,老來喪子,感情上需要撫慰,且年齡均近80歲,失去勞動能力,基於其未來的生活要求,可以適當多分。小王系被繼承人婚生子,還未成年,王某應對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按月支付撫養費。

現王某去世後,其法定監護人僅剩母親一人,經濟**單一。而小李作為王某繼子女,親生父母仍是其法定監護人,應對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故本院從小王未來的求學和生活費用考慮,也可以適當多分。

本院酌定上述三人每人可以多分5%,酌定各繼承人繼承比例為22%、22%、22%、17%、17%。故一審判決原告小李繼承王某遺產的17%計97225元。

宣判後,三原告不服,以小李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王某共同生活,即使共同生活了,也因時間過短,不足兩年,不能認定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支援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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