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上班兩天半,老闆炒我,叫我不用上班了,但又不給我工資,還說勞動法有七天的試工期是沒有工資的,這樣算

時間 2022-10-10 11:30:49

1樓:塔運晟

這公司是瞎扯。試用期不但有工資,而且試用期工資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你要注意,試用期辭職,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沒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話,用人單位可能會以影響正常工作交接為理由,以扣除工資的方式要你彌補由此造成的影響,這種情況你就背動了,如果要告還不見得能告贏。

2樓:簡簡單單

1、上班兩天半,老闆炒我,還說勞動法有七天的試用期是沒有工資的,這樣說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的,就算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認為不合適,解除合同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樓:農藥飄楓

是違法的,試工期也有工資的 ,你就給勞動監察部門打**呀,直接告他

4樓:永華富士

在試用期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只對用工的試用期作了規定,但並沒有規定什麼試工期,更沒有說不給工資。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5樓:尋找o陽光

根據勞動法不同的合同期長短而試用期也長短不盡相同,但是不得超出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公司有權把試用不合格的員工解雇,但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你們老闆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他。

「工資面議」是否違反勞動法?

6樓:青燈俗事

《勞動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7樓:

工資面議違反了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工作內容即「幹什麼活」、「做什麼事」。工作條件包括工作場地環境、勞動工具、勞動強度、食宿情況等。工作地點包括工作場地的地理位置、室內或室外等。

職業危害指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對勞動者的肌體、生理的影響,包括是否高空作業、是否高溫作業、是否存在放射性、是否存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是否存在腐蝕性等。

用人單位就職業危害負有告知義務。對此,《職業病防治法》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安全生產狀況即指安全生產的各項保障性措施。勞動報酬包括勞動報酬的數額、計算薪酬的方法、加班工資、工資增長機制等方面的情況。除上述應當告知勞動者的相關情況外,勞動者如果要求了解一些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也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

當然,勞動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況應當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項,比如職級晉公升、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情況。

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招工時,知悉、了解日後自己從事工作的內容、地點、條件、職業危害,特別是勞動報酬和安全生產保障條件等涉及自身利益的有關情況,是決定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招用的必要前提。

同時,用人單位為了招錄到更適合的勞動者,也有必要了解勞動者與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一些基本情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彼此情況的知悉、了解,是當事人雙方相關知情權的要求和體現。

擴充套件資料

1、首先初步建立和維護好公司的定薪規則。

主要是為了合理平衡崗位市場**和公司內部薪酬標準,實現定薪合理、成本可控和協作高效的原則。定薪標準需確保適度的外部競爭性, 對人員具備一定的吸引和激勵力度,個體差異性是薪酬標準應體現定薪物件的個人素質、能力、經驗及過往工作業績因素,內部均衡與一致性是薪酬的確定需要符合公司的整體薪酬體系,定薪水平與結構保證確保內部統一與平衡。

這樣作為hr對不同崗位層級的薪酬情況就有一定的了解,當談起不同崗位的時候,心中有數就心不慌了,也不會直接拿面議兩個字來應付。

2、其次在招聘廣告中可以明確填寫薪酬範圍。

以前在很多招聘**上發布廣告的時候都會寫薪酬面議,因為大家都這麼寫,所以自然沒什麼不妥的感覺。但其實現在連招聘**對於崗位薪酬這塊的填寫也有了一定的填寫要求。所以對於崗位薪酬也不是什麼太大的秘密。

而且需要填寫是薪酬範圍,一般來說可以按照市場上的大致薪酬水平來進行填寫。如果對於某些特別急需、搶手的崗位,可以在薪酬這塊再增加一些公司特有的資訊。總的原則是填寫大致的範圍,不用誇大,但需要有彈性和浮動空間。

3、然後按招聘階段的不同進行分層次的薪酬溝通。

例如候選人簡歷上也會寫目前的薪酬情況和期望薪酬,所以在**面試的時候,hr可以說明一下目前公司可提供的崗位薪酬結構情況,是包括哪些部分,有哪些是會因為績效而額外獎勵的等等。主要是從巨集觀層面上談,從大的方向來談。

當然還需要在**裡和候選人再次了解一下心理預期和期望值。可以對進一步的面試做好鋪墊。然後在初試的時候,再次談到薪酬的時候,可以根據面試情況,進行溝通。這次的溝通會更加精準一些。

因為可以根據面試表現的情況,基本可以確定薪酬的水平範圍。這個時候可以從中觀層面上談,和候選人聊到薪酬整體的情況,比如年度總收入大概可以達到多少,相對應來說會有哪些考核指標對應等。

最終在擬錄用階段,需要做到精確的溝通。比如總的年薪多少,月度固定的薪酬是多少,浮動部分根據不同的績效情況是多少等。福利有哪些,公積金的購買比例是多少等。

所以薪酬告知方式與技巧很值得hr們關注,方式不對很容易把應聘者的關注點引導到狹隘的數字比較上去。而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層層遞進式的溝通,肯定會給候選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8樓:匿名使用者

招聘時說面議肯定不違法啊

招聘只是邀約邀請,也就是你面試之後公司不一定會錄用你,所以肯定不違法啊

9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面議肯定不違法。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問題規定是否違法。

待遇問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提前告之你,如果用人單位錄用你,在勞動合同上也會有待遇問題的條款,到時候你可以仔細看看具體條款。還有要留意試用期的時間、保險等等的問題。

10樓:有墨水的哲人

首先新實施的是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法,於1月1日實施

其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同樣於08年1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規定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最後,法律的實行在不同級別的地區貌似是不同程度的推行力度。

零工資就業與我國勞動法的哪些原則和制度相衝突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的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規定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13樓:諾諾百科

勞動法規定,培訓期內是有工資的。培訓期短的只有一兩天,不會區別對待。若培訓期較長,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入職培訓期間為試用期,則工資不得低於本人正式工資的80%。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4樓:冰焰

培訓的目的是為了工作,這期間是有工資的(未必是全額工資)

15樓:中國勞動網

你公司的規定違法。無論何種原因離職,付出了正常勞動,都應當支付工資。如果違反其他約定,如果該約定合法,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應當支付。

16樓:匿名使用者

最起碼該公司要付給你兩天市場**的報酬。在市場**調查2天的時間裡,理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你的工資報酬。

17樓:

有,有特定的工資,培訓也很負責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公司。

但是如果在服務期內離職,工資是計在培訓成本裡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有。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形成僱傭關係拖欠工資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產生報酬糾紛,你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如果向勞動部門要求解決肯定不會受理的;

一般處理依據是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按照合同辦事,沒合同就是零時工。如果是零時工得馬上給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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