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年月,現在公司因發展需要進行裁員,但是寫的是辭職報告,請問這個合法嗎

時間 2022-09-23 08:15:52

1樓:

我在上海,可以給你提供法律意見。

1:公司只補償2個月工資的70%,合法嗎?與人事溝通時說是公司的規定,法定應該是2個月工資補償加1個月的代通金,但是人事說那就按上海市最低標準1280結算

如果寫辭職的話補償金是雙方協商(協商的話可高於或低於法定標準),按1280元算是錯誤的,應為全年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費,補助等全部加起來的平均)

2:還有入職時有鑑定合同但是我們員工手上是沒有的,兩份都在公司,這樣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如果真起訴到法院公司肯定會說合同給你了,你也沒證據。不過這沒關係。

3:最後公司人事經理的意思是如果不同意那就留下來調崗,言下之意就是整到你自己離開,一分錢也沒有。對於公司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辦?

調崗是需要雙方協商的,單位不能單方面調崗,就是說對於調崗你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

2樓:杭州一律師

自己辭職和辭退是有很大區別的。

3樓:包岑

要你寫辭職報告的話,你寫了以後,你得不到任何保障!你買的失業保險,你不能領取失業金。要改為單位主動辭退你,你才能領取失業金。

公司裁員逼我寫辭職報告,我不同意,公司又把我調離新崗位我該怎麼辦,會有補償嗎,我該怎麼辦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都勞動者調崗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能寫辭職報告了,調離新崗位可以不接受,裁員要有補償的。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你可以參考以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裁員臨時工沒有寫辭職報告算自願離職嗎?

6樓:

不算自願離職。既然是沒有辭職申請等相關的書面證據,是無法證明員工是自願離職的。

7樓:卑子默

那肯定不算啊!原因是他們安裁員不必寫

由於公司組織架構調整,裁員。卻變相解除勞動合同而被迫離職,辭職報告已交,但不是以30天的離職時間,

8樓:愛的路上我和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遞交辭職報告),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事實上這是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報告你不應該交的。應該讓單位向你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寫明是因單位原因。

這樣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在你已經交了辭職報告,那就看單位的做法了。

9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你自己的辭職申請事由直接影響你的權益主張,因為如果是單位變相開除你的,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而因為你自己的原因申請離職的,沒有任何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裁員,是單位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不用辭職報告辭職報告是個人主動辭職時通知單位才需要的離職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且結算補償金就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報告內容是怎樣的?如果報告中有描述是因公司裁員而離職,而非自己主動辭職,則可以跟公司協商讓公司支付補償金,若公司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幹了2年月公司原因和我們解除合同我能領幾個月的失業金

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取十二個月。能拿28個月左右,不過是一次性拿還是乙個月乙個月分開拿,要看你們那邊的社保政策了 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領取按如下規定 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

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5年想換個公司工作,可是現在面試了很多地方,我想去的沒有訊息,不想去的給我

找工作比找男朋友難多了,在當今的中國,男人是充沛資源啊。找工作還是通過人脈關係比較好的 你是需要換工作還是什麼?自己要想清楚 合適的工作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耐心等待繼續面試,等待工作緣分的到來。我想問一下上一家公司給我交社保能否被現在另一家公司,查到上家公司的名字,和工作的地方。社保局有相關的記錄...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9月因倒閉失業了,這個該穩定的年齡

其實生活就是如此,沒有絕對的穩定,也沒有絕對的顛簸坎坷,心態一定要好,堅持 以後要選對老闆!或者合作夥伴!加油 來自職q使用者 徐先生 這都不是我們顧慮的,重新揚帆起航 來自職q使用者 常女士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年多,因為工作事多特別煩所以辭職了,起初辭職老闆留了幾次也加薪了,後來還是走了,第一,之...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12年公司說要換老闆合同要重新開始這個可以賠償嗎

因為換老闆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個理由還是有點牽強。因為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即使是換老闆,不論是否重新簽訂,這個幹了12年的公司都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就擔心有點什麼其他的原因,實際上原公司不是 變更名...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有養老和醫療保險。如果被辭退,我可以得到賠償麼

你去勞動局問問吧,沒簽合同本身是不合法的。工作6年辭退,多少要給些補償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