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判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9-06 02:21:53

1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2樓:匿名使用者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裁定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間裁判。

例如關於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實體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

依案件性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之分。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刑、如何處刑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

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刑事裁定主要適用:①駁回自訴。②駁回上訴或抗訴。

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停止執行死刑。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民事裁定則適用於:①回起訴。②關於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

③准予或者不准予撤銷。④中止或者終結訴訟。⑤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

⑥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

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准上訴。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民事裁定為10日。我國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准上訴。宣布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3樓:李浩律師

回答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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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式審理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

二者都是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

二者的區別是: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乙個案件乙個判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法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嗎?

5樓:求旺仉思松

汗!感覺像在大學的考試一樣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原告對一審不服後上訴,二審(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原告還不服,原告又以同一案由,同一標地物的利益訴求,同一原·被告又加入了第三人後,又重新開始起訴法院會受理此案嗎?

7樓:象友鮮彬彬

法院民事裁判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所作的判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裁判主要指民事判決和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判決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作出的判定。

因此,裁定與判決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為: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一般情況下,乙個案件通常只有乙份判決,而乙個案件有可能有幾份裁定。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在這個司法解釋實施之前,所有的民事案件只有乙個判決書,且均系案件審理最後階段作出的,故無效婚姻的判決是乙個特例,其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凡是適用兩審終審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准許上訴,當然法律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一審法院所作無效婚姻的判決就是乙個特例。

裁定的效力及於程式,隨程式性事實的改變,裁定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執行的裁定,在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執行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再審程式不得改變。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定書一般針對的是程式性的問題,比如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等裁定書,一般情況下,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這三種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其餘裁定書,當事人只可復議或申訴,不可上訴。

判決書一般處理的是實體性的問題,針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處分,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書不服的,均可以上訴。但最高院作為一審法院時所作出的判決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9樓:曉曉育兒

判決和裁定有區別嗎-怎麼區分判決和裁定

10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

人民法內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容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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