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和補休的問題,關於加班時間和補休的問題

時間 2022-08-16 22:48:01

1樓:do有度

如果你想補休10天,就分開補休。比如某個月第1周補休5天,第3週再申請補休5天。

2樓:魔魚兒兒

如果你現在的上班時間是週六週日是正常上班其他時間休息,那領導說的沒錯。

如果週六週日本來就是休息時間,那你是沒錯的

3樓:陳燕律師

回答加班補休就是加班調休的哦,親親。

調休是指因無工作安排而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週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安排臨時需節假日上班,而等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以拉平工作日時間。

「調休」一詞,包括《現代漢語詞典》在內的許多詞典都未收錄,但收錄該詞的詞典的注音都是一致的。李行健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出版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版)的注音為「diàoxiū」,並解釋為:「原定休假的時間不休息而調換到另外的時間再休息。

」李葆嘉、唐志超主編的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實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修訂版)的注音也為「diàoxiū」,並注釋為:「職工將工作時間臨時調換成休息時間。」另外,使用拼音輸入法在電腦中輸入「tiáoxiū」顯示不出任何詞條,輸入「diàoxiū」,「調休」則是顯示出的唯一詞條。

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週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後補休,則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故而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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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飛翔的青蛙

正常來說你這麼算是對的,但要是私企就別計較了。

關於加班時間和補休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休息日加班應當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情形除外,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工會和勞動者同意。且每天安排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應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二)延長工作時間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樓:

平時加班是沒有說補休這個概念的,就是加班多少時間,這些加班時間就按正常工作時間的1.5倍工資計算

雙休日如果加班,才有補休一說。就是說如果你星期六上班,老闆安排下周一讓你休息,就是說,保證了你還有2天的休息時間,這樣的話是不用支付加班工資的,如果你加了班,又不給你補休,就要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報酬.

節假日不能用補休抵掉,如果加班的話,按3倍工資發放

關於加班和補休的問題

7樓:蒼士恩愈嫻

這個沒有這個規定。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是可以補休的。是1:1節假日加班是不允許補休的。

8樓:陳燕律師

回答加班補休就是加班調休的哦,親親。

調休是指因無工作安排而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週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安排臨時需節假日上班,而等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以拉平工作日時間。

「調休」一詞,包括《現代漢語詞典》在內的許多詞典都未收錄,但收錄該詞的詞典的注音都是一致的。李行健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出版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版)的注音為「diàoxiū」,並解釋為:「原定休假的時間不休息而調換到另外的時間再休息。

」李葆嘉、唐志超主編的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實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修訂版)的注音也為「diàoxiū」,並注釋為:「職工將工作時間臨時調換成休息時間。」另外,使用拼音輸入法在電腦中輸入「tiáoxiū」顯示不出任何詞條,輸入「diàoxiū」,「調休」則是顯示出的唯一詞條。

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週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後補休,則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故而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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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蘇乾良律師網

第一問題,法律規定,應該及時進行調休~

第二問題,公司沒有權利強制員工具體在什麼時候進行調休~但員工在休年假之前,必須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公司,並和公司將接下來的工作進行協調好~

第三個問題,加班工資應當在加班後本月的基本工資一起進行結算。

10樓:小小紅小灰灰

直接問公司的人事和薪資核算人員麼 每個公司規矩不一樣的

11樓:

1、這是根據公司規定的

2、可以

3、除了綜合工時,都是一月一結

加班補休問題:半天是多少小時?

12樓:冬冬比

我們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時,從早上八點到十一點半,中間休息一小時,下午十二點半到五點。 問題一:公司規定,年休假,如果按半天休,就要上足半天,為四個半小時,就是我們必須要十二點半後才能離開公司。

我想問,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問題二:公司加班可以要薪金,也可是申請補休。

按照我上面所講的工作時間,如果我申請補休四個半小時,從早上八點開始算,公司規定必須十二點半來上班,也就是說,和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無關,是按一天九小時(工作八小時,吃飯時間一小時)來除半,十二點半就為乙個分界。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申請調休時五個小時,按理就只需要上夠三個小時就可以了,可是公司規定,必須吃飯的一小時加上,如果這樣,我申請五個小時補休的時候,就不止上了三個小時的班,請問這樣合理嗎?

問題三:公司一年會舉行一次活動,但在活動中,你所得到的獎品,獎品的金額就會加到你當月的工資,作為你當月的總金額來扣稅,請問題這樣做合理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覆:

] 國家對於年休假的規定比較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規定。」***《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年休假可根據企業工作空閒和忙碌情況自行進行安排。此外便沒有什麼具體規定了,既缺乏休假標準,也缺乏休假待遇,更沒有對此的懲罰。

所以企業是否實行年休假、實行的標準都由企業自行在規章制度中決定。 你們的工作時間是8:00-11:

30以及12:30-5:00,這段時間內企業有權干涉員工的時間安排。

由於上午和下午的時間不平均,分別為上午3.5小時,下午4.5小時,因此對於半天的解釋就很模糊。

這時,企業自己的年假制度對於休半天的說法作出細化規定是可以的。顯然單位把半天與下午的4.5小時關聯起來,把政策導向指向休半天最好休上午的半天,以避免員工利用時間較長的下午來逃避1個小時的工作時間。

這種做法雖然不違法,不過建議採用小時數來作為員工的年假單位,這樣可以精確計算,避免了上下午的矛盾,從而防止引起員工的不滿。 同樣的問題,放到加班調休上,可能就產生不一樣的結果。由於國家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規定,補休4.

5小時,應該在工作時間內抵扣。上午3.5小時,加上下午1小時,所以13:

30上班是正確的補休上班時間。吃飯時間不能作為工作時間計算。 至於年會獎品的納稅問題,嚴格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來說,意外所得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絕大多數企業對此都是不干涉的,均以其他名目在賬務內處理掉了。你所在的企業就此代繳個人所得稅,也不能說違法,不過應按20%計算稅金,而不是工資的計算方法。

關於勞動法加班遇到補休的問題

13樓:星星嬸嬸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300%jian ban fei

15樓:參戶有吾

換成補休,可以不給。

勞動法中有關於加班補休的規定嗎?

16樓:high芋頭小姐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如果是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通過補休和發放加班費作為補償;如果是平常上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只能通過發放加班費進行補償。因此員工休息日加班時,不想要加班費,是有權利提出補休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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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加班的問題,勞動法關於加班的問題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4 489號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