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體責任 包含哪些責任,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中的「責任」具體指的是什麼責任

時間 2022-07-23 19:52:25

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用工主體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之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裡指的是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用人者責任,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個人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單位以及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樓:李亞東律師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但用工單位並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分析

用工主體責任和「用人單位」責任不同。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用人單位用工責任,以建築施工企業為例,有其特殊之處。多以農民工穿插作業、流水作業等用工形式出現,具有短期分散流動性大等特點,自有工頭間接性提供用人資訊,類似於個人、分階段承包。勞動者一般由包工頭招用,由包工頭發放工資、並受其管理。

勞動者與工程及發包人關聯性較低。本身不直接受建築企業的日常管理、也不受其的規章制度約束。因此,勞動者與作為發包方的建築企業不能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問百白答

用工責任並不等同於用人單位責任。《勞動法》適用於形成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並不應用於用工責任。

用工責任,應適用《合同法》在勞動者提供勞務後,用工主體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4樓:沒落的王族

主要指:

1、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之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裡指的是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中的「責任」具體指的是什麼責任

5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近乙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即通過上述特別規定,在建築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擬制了一種勞動關係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獲取勞動報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勞動法上的基本權利。

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6樓:夏城洋

用工主體責任這個概念避開了回答是否建立勞動關係這一問題,是典型勞動關係外用工的處理規則中的乙個定義。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四、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7樓:律兜諮詢2號

用工主體責任主要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和履行的責任,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之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2.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這裡指的是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兩者概念不同。

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責任的區別

8樓:貝特阿里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予以適用。依據《立法法》第七十

五、七十六條的規定,作為規範檔案的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但該通知並未經這樣的法定程式,因此該通知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成、決定、公布規範,因此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予以適用。

退一步講,即使按照該通知的精神,在**工程工作的工人也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係。該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是「……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並未規定視為雙方形成勞動關係。請注意,承擔民事責任與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將此處規定的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理解為必然形成勞動關係是錯誤的,同時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相牴觸。

綜上所述,請法院依法責令被告先行勞動仲裁程式,或直接判決原被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主體責任是老闆的責任勞動關係責任是工人的責任者就是區別主體不同的區別

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主體一般來說是和勞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但如果涉及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用工主體會出現不一致,用工主體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概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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