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失職造成公司損失如何劃分,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劃分

時間 2022-07-22 14:44:57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陽貳狼

被盜人一般會告酒店,酒店會向直接責任人也就是你追償,建議您向酒店方面協商,你們的追償從你們以後的工資裡面分月扣除,不大額支出,就好很多。

3樓:高桌子

由**做事故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後再行劃分責任。

另,依你與酒店所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與相關法規條例相餑的條款除外)之規定。

但,一般扣款後所發工資總額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負領導責任但是罰的多了一點,你可以和你們公司反映具體情況在解決。

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劃分 5

5樓:大蟲律師

需要看財務是否違反了公司的財務制度,如果此前也是這樣的操作,可能責任輕點;

如果此前需要確認,並且需要其他領導簽字等,那麼財務是有一定責任的;

3. 被詐騙也是多方原因的,公司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問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無法確定,一般來說你是次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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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11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保安失職丟失車輛承擔多少責任 200

13樓:我是新人喲哈

肯定不能賠6000元啊!保安失職丟失車輛保安有責任,物業公司也有管理責任,這物業公司也太黑了,看看籤的合同上面怎麼說的,這個應該屬於給公司造成損失,實在扣你6000可以去找勞動局

14樓:我有乙隻小秋田

別再這裡問,度友們很少有法律專業的吧。

去諮詢專業的律師吧,不過有幾點可以肯定;

因為你工作失職,造成的丟失,肯定是要賠償的。

但絕對不會將舊物品按照原價賠償。

公司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費用。

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隨意剋扣工資,如果扣押工資應給出合理理由。

其餘的必須找專業律師或者直接上報勞動局

15樓:月下獨行人

如果小區物業對保安的崗位職責有明確的規定,並且有相應丟失物品的處罰或獎勵規定,應當按規定對保安進行處罰,而無權要求保安全額賠償。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保安盡忠職守、沒有盜竊案件發生時能夠得到多少額外的獎勵,在發生偷竊事件時就該受到多大的處罰。如果給保安設定了安全獎,在沒有事故發生時就發放的話,在有偷竊事故時才可以扣除他的安全獎,而且也只能扣安全獎,不能扣工資。

如果未事先明文規定處罰措施,是沒有任何處罰依據的。

如果工作不合格、不稱職,可以辭退或開除,但無權要求保安全額賠償。保安並不是實際侵權人,不應全額賠償損失。只可以處罰,不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雇員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況且保安不是侵權人,更不應該全額賠償。

小區非機動車車庫是免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保安不是嚴重失職,物業公司都是可以免責的。

保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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