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女方提出離婚,女方需返還男方彩禮嗎

時間 2022-04-30 04:00:21

1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是在登記前送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不需返還,如果是在登記後送的,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樓:安陽的律師

1、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果你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一般是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一般是需要返還,共同生活的,會適當扣除一些,不用全部返還。

3樓:法律學徒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符合以上情況應當返還彩禮,如果不符合,無需返還彩禮。

結婚一年半,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4樓:張孫瑤水瓶

如果雙方結婚後只維持了一周就離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錢嗎

5樓:木木木子丶李

滿足條件可以要求退還。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退還彩禮,協議不成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至於怎麼證明法院會查證,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地方,風俗也不一樣。在我老家,只要男女雙方結婚了,彩禮就屬於女方的父母,就算是離婚也不能退回。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提出離婚,不可以退彩禮的,如果要求退還彩禮會被人說三道四,不合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一年半了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錢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結婚了,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的。

10樓:京朝大尉

彩禮的事情你是幾乎要不回來了。

彩禮風俗從商周時期就有,幾千年了。

11樓:世紀方舟

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實踐中很難返還。

12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不能把 結婚了,彩禮錢是你們自願給對方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易法通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因此,你若能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結婚半年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僅是感情不合,女方提出離婚,應當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具體可以雙方協議,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如果男方有過錯提出離婚,可以不予返還。

15樓:踏理尋法

不需要。不符合退彩禮的規定。

16樓:婚姻律師劉輝

可以適當退還彩禮錢。

17樓:全心晴

因感情不和?那你們婚前是怎麼相處的????

結婚不到一年女方要求離婚,彩禮要還給男方嗎?

18樓:最後派對°增砆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乙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就本案而言,齊現金給付韓英彩禮1萬餘元,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雙方同居生活時間不長便各自外出打工,從司法解釋的本意理解,本不應再返還彩禮。但當地習俗是「女方不同意結婚的應當退還彩禮,男方不同意結婚的不退彩禮」,同時男方齊現金給付彩禮後家庭生活屬於絕對困難。

19樓:使用者名稱用

1.處理彩禮糾紛案件時要遵照的標準。決策彩禮是不是返還,以被告方是不是締約婚姻關係為關鍵分辨根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約婚姻關係的,正常情況下應返還彩禮;假如已完婚的,正常情況下彩禮未予返還(一些獨特情況以外);依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儀式但沒有領到結婚證書的,消除同居生活時彩禮正常情況下未予返還。

2.婚前給付彩禮的,務必以離異為前提條件,才可以考慮到適用返還懇求。假如給付彩禮以後,在婚姻關係續存期內,給付人規定返還給付的,未予適用,由於這時夫婦尚做為乙個共同命運,遵照夫婦法律規定資產現有制。

假如被告方在離婚訴狀的另外明確提出此項懇求,人民法院准予離異的,可依據狀況做出是不是適用返還彩禮懇求;裁定禁止離異的,不可以適用被告方返還彩禮的懇求。

20樓:武漢律師號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退彩禮。已經結婚一年了,一般來講是不需要退彩禮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如果當初的彩禮,被當成你的嫁妝,帶到男方,成為你們小兩口的錢,那就不用還了。

如果那筆錢,被岳父岳母扣下了,女方又在男方無過錯的前提下,提出離婚,那就要還。

因為這屬於不當得利,甚至跟騙婚一樣了。

22樓:矮小的鬥雞眼傻賊有神經病

已婚一年是事實婚姻,女方因婚姻有所損失,如果離婚非特殊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這是法律法規!特殊情況是高額彩禮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需退部分彩禮,其它情況不需退,彩禮是補償女方及女方家庭的損失。因為女方的父母花了大筆錢財及時間養育女孩,女孩因婚姻離開原生家庭,她的父母失去了乙個勞動力,失去一筆收入,而彩禮是保障女方的權益。

已婚不需退彩禮,男方需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

結婚不到半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應該退回嗎

由於雙方結婚時間較短,那麼原則雙方離婚時,應該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彩禮。根據 婚姻法解釋 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給付人為締結婚...

男女結婚兩個月女方提出離婚需退還彩禮嗎

上述離婚,是否應該退彩禮,有兩種法定情形應該退還彩禮,與之相反的情形不退還彩禮 一 退還彩禮的兩種情形 1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雖然在民俗上講,形式上已經 結婚 共同生活居住,但是,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形退還彩禮。2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沒有共同生活的 已經領取結婚證,成為了...

結婚月,女方提出離婚,怎麼退彩禮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即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八年了,女方提出離婚,女方要退還男方彩禮錢嗎

是否有退還彩禮,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中第十條的規定。已經辦理結婚證並共同生活了8年,女方提出離婚的,彩禮一般不再退,但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因為給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8年來一直很困難的,法院有可能判決讓女方返還全部或部分彩禮。附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

結婚4年沒小孩,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

女方可以分得大部分,因為男方是過錯方,但是要有足夠的證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