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是什麼時候交一次,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時間 2022-04-28 11:16:52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房產稅,分為從租計徵和從價計徵兩種。

計稅依據:房產計稅價值徵稅的從租計徵,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從租計徵。

1.從價計徵--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扣除比例後的餘值。(不管新舊都應減規定的扣除比例);稅率為1.2%。

比如房產原值100萬,30%的扣除比例,則全年應繳的房產稅=100萬*(1-30%)*1.2%

2.從租計徵--計稅依據為房產租金收入。轉租不交。

稅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比如乙個企業最外租賃廠房一年取得10萬元租金收入,其他稅費不考慮,則全年應繳的房產稅=10萬*1.2%

上述是正常的計算方法,另外在個別情況下,房產稅是可以減免的,具體情況下具體判斷。

土地使用稅的是以城鎮土地為徵稅物件的。

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是指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對其用地徵收使用費)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公尺)×適用稅率

公式中"應稅土地面積"是該稅計稅依據,以實際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

"適用稅率"是該土地所在地段的稅率。 是定額、幅度差別稅額。最低0.

2元,最高10元,按大中小縣分四個檔,每乙個檔相差幅度是20倍,經濟落後可以降,但不能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可以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年徵一次。沒有免稅政策。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3樓:鑽誠投資擔保****

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徵,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

對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對納稅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作逾期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即11月1日以後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土地使用稅一年交一次嗎

4樓:眉間雪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公尺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使用稅稅收的作用有以下: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

2、將徵稅物件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5樓:楊子電影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稅按年度繳納的,只有應稅土地才需要每年按時繳納。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6樓:軍惜玉

1、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有的地方規定一年繳納一次,有的地方一年繳納兩次,有的地方按季繳納。 2、土地增值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轉讓收入,均應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取得轉讓收入的,應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2)其他納稅人均應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並於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的次月十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稅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7樓:舊城以西的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資料拓展:

1.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土地使用稅:

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

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公尺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8樓:金張先生

土地使用稅是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這個人交納的稅款,交納的依據是擁有土地使用證書,,所以,如果你們現在還沒拿到土地使用證,也就是使用權尚不屬於你們,,,那樣當然不用繳納了啊

9樓:王會玲相

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1、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公尺。

更多1條

10樓:開元叔叔

「那塊地只是批了下來」?如果還沒有辦理相關批租手續那不用交,應該以取得土地證為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地稅部門沒有通知讓你們去交,就先不要去交.

一般來講,就算沒有土地證,也是要交的.而且地稅都通知了,基本上是要交的.如果交的比較多的話,可以去搞一下交際,說不定可以免掉.

但必須要走程式了,不是說我們跟你說不交你就可以不交的,到時候會吃罰款的.

算多了,讓你們領導去走走關係,一般能免下來的.

12樓:老譚

當然不用交。如果簽了土地購買合同就必須交,金額按當地的區域劃分面積*單價,按年交,直至完工銷售辦理了產權轉移可不停交。至於從什麼時候交,有的土城成交合同日,有的的按實際交付期算(比如一未拆遷無法動工)

13樓: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

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土地使用稅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14樓:深圳游濤律師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公尺。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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