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簽合同的情況下,幹不夠月離職有工資嗎

時間 2022-04-24 18:07:56

1樓:莫尼末

一般如果是沒簽合同的話,這期間的工資只能算實習工資,幹不夠乙個月離職還是有工資的。

2樓:十年怕網線

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之下,如果老闆新號肯定還是會給你工資,如果老闆不是這種,那麼他也不給其實這個也沒沒辦法法沒有。

3樓:

一般情況下乾不夠乙個月是沒有工資的,不過也看單位呢,有些老闆比較仁慈,會給你一部分,不過這也是人情,你要懂得感恩,既然來工作,幹不夠乙個月就走,是有什麼原因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月肯定不會有工資,現在試用期都得乙個月到三個月

5樓:平凡沉靜灑脫

有的,一般情況下工作三天以上就能拿到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嘗試著要出這幾天的工資吧!

7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首先,新員工入職乙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肯定是有工資的。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公式:試用期離職時應該領到的工資=試用期月工資÷每月應該工作天數×實際工作天數。

最後,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呈交書面辭職通知書就可以依法辭職,可以依法拿到屬於自己的一切應得的報酬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著要,畢竟沒簽合同

未簽勞動合同,上班未滿乙個月,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嗎?

9樓:諾諾百科

勞動者沒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0樓:伯欣愉

辭職是可以拿到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的,單位做好離職交接,一般會在下乙個月支付上月工資。。

11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沒簽合同辭職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般只能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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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在沈園賽車的西瓜子

可以的 只要有你上班的記錄 先商量 不行去勞動局肯定可以拿到的 我以前上過半個月 老闆也不想給我 我說勞動法必須要給的 她就給我了

13樓:

正常情況公司應該要支付你試用期的工資的,就看你工作的這個公司是不是正規操作了

14樓:娛樂大咖科技範

試用期辭職的話,拿不到賠償的

但是公司要支付你上班期間的正常工資

採納一下吧

15樓:馨哥表示

這個是可以拿到工資的

沒簽合同,幹了半個月,辭職給工資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能夠拿回工資的。並且,沒簽合同,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你收集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工資條、證人證言等,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閔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莘北路168號

51519798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沒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事實是存在的,勞動合同法10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是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一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此你可以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82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你幹半月是不能享受的,另外說下辭職,辭職應提前一月書面辭職可以離開,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可以離開,當天離開,如果給同崗位帶來經濟損失,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勞動者有權享受實際工作的時間所得工資

我在試用期沒有簽合同幹滿乙個月了 現在想離職 能拿到工資嗎 需要怎麼做 250

18樓:塔巧

正規的單位肯定會給你發工資的,而且辦完手續,他會等到他們單位發工資日一起給你發!

但一般的店就難說了,有的單位就算給了也會找各種理由會扣掉你一些工資,但完全不給工資這裡情況應該不能,畢竟你又不是自行離職

祝你一切順順利利

19樓:甜味的酸

這個要看你當初面試的時候和老闆怎麼說的,如果他答應試用期給工資的你就可以拿,如果沒有可能就拿不到,但是像工地啊或者在人家私人工廠上班,就不管有沒有簽合同,公家都認可為籤了勞動合同的,如果不給工資你去法院起訴是可以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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