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詐行為的合同是否是違約合同

時間 2022-04-16 08:51:19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簽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不同於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

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本質就是一種欺騙行為,合同不可能建立在欺騙性的基礎上.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存在欺詐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可撤銷的範疇之內.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違約行為,是合同前行為。

轉讓合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我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簽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不同於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

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6樓:靜的窒息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欺詐行為有三種情形。

一、侵權民事責任,救濟途徑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二、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存在欺詐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三種情況作出不同的選擇。一、收集證據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二、收集證據去行政部門投訴、控告。三、收集證據去公安局報警處理要求立案偵查。

中介存在欺詐行為籤的合同有效嗎

7樓:黃爭榮律師

你的情況是中bai介做了承

du諾你才簽訂的合zhi同,後來中介又兌現不了dao

承諾,導致你無法內履行合同容約定的付款義務,所以中介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中介違約,你可以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你的損失。

怎麼認定合同欺詐

8樓:du知道君

新的統一合同法中,並沒有合同欺詐概念的規定或闡釋,但是,一般認為,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範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範疇。 由於二者在特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又交織在一起,極易將二者相混淆,近年來,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在各類詐騙犯罪中十分突出,這類違法犯罪增長幅度之快、數量之多、花樣之繁、危害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由於合同詐騙罪披著合法的外衣,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因此將二者加以區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本文擬對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作一**,以期對防範此類犯罪能有所裨益。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與認定是合同詐騙罪的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考慮以下諸方面的因素:1 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對方信任的行為。

如邀請對方來實地參觀、考察,或者先與對方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定金,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經濟實力雄厚等假象。此類行為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它能博得對方信任,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自願」與其簽訂行為人所要的合同,為其利用合同詐騙打下「信用」基礎。因此,可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的欺詐手段與行為,結合行為人簽訂合同後的其它欺詐行為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包括現實性和現實可能性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具有現實可能性,就應視為「有實際履行能力」,不能要求過於苛刻,否則不利於市場交易。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應考慮行為人的資信程度、資金**、貨物**等因素。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充足的貨源,或者沒有可靠的資金、貨物**或者沒有足以抵付債務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靠的擔保。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且不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可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並非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就當然推出其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是處於一種可變狀態。如以下行為應認定為合同民事欺詐而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簽訂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經事後努力具備了履行合同能力並有積極履約行為,無論合同最終是否履行完畢的;行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擔保,雖經努力,但由於某些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

3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如果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有欺詐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呢?

那不一定。如果行為人只是誇大、虛構了部分事實,但並未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為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均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論處。4 行為人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履約能力或擔保,是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前提之一,但僅此尚不能足以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有履約能力,並不排除其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目的,因此,還需進一步查實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行為人,則根本不會去履行合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徵性的或是虛假的,一旦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

對於此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5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一般而言,行為人如未依約處置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但卻是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並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財物返還的,應屬違約或合同欺詐。

但行為人如將取得的財物藏匿、低價變賣、從事非法活動、大肆揮霍甚至攜款逃匿及行為人雖將取得的財物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但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6 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這也是區分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誌。

無合同詐騙故意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不會逃避承擔違約責任,且在自己違約確認無疑後,會有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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