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諮詢一下物業和居委會的這種行為到底對不對?不對的話我們業主應該去什麼部門告狀

時間 2022-04-11 06:45:36

1樓:

一、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二、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第三條又規定,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四、依據以上法規,1.由於你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導致你小區髒得要死,綠地雜叢生。說明你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

2. 居民委員會也來你小區強行執法鏟綠地的花草。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居民委員會開展的工作是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對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提建議。

」。依據法規,居民委員會既沒有物業管理的權更沒有執法權。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只是對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具有指導與監督和建議權,負責社群日常事務的管理,以管人為主。

五、解決的途徑如下

1.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二)(三)(五)(六)條款略)(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三)條款略,(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六)(七)條款略(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依據以上法規,第一,你們可以先找業主委員會,希望業主委員會履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請業主委員會來調解你們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第二,如果經業主委員會協調後物業服務企業仍然沒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你們可以去找你小區所屬**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請他們來解決。

第三,如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解決後,你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仍然引起你們的不滿,你們可以通過召開小區業主大會來解聘該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你們還可以同時向你小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反映居民委員會在協調解決社群建設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情況,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來協調你們與居民委員會的矛盾。

第五、也可以打你們本地有關**的**,請求**的相關幫助。

第六、以上途徑都不能解決,你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的辦法,看你那個地區是房管所還是房地局管的,可以投訴,但是這個得實名投訴。

3樓:缺點小壞

按理說居委會是沒有權利管你們小區的「家務事」,並且物業公司存在違約現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嗯,這樣吧!你們先找業主委員會的人,讓業主委員會的人和物業公司溝通,看看能不能解決問題。如還不能解決問題,就找相關的**部門監督;還是不能解決的話,就該考慮通過法律的途徑(打官司)來解決了!

4樓:

居委會不應該管你們小區內部的事情,實際上他們也不願意管,他們只有權力參與組建業委會以及督促業委會維護業主利益,但是部分業主或者物業喜歡把居委會拖到糾紛中,或許對自己有利、或許把情況搞複雜方便渾水摸魚,小區內部事務應向物業反映解決,物業不作為或者物業過失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出面解決,有必要時,終止與物業的合同,有新物業解決,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問題是否為單方面意見,業主是乙個群體,不要從你個人觀點出發,應從整個小區的觀點,應客觀理智的看待問題。

物業居委會有沒權力沒收樓道裡面的東西嗎?

5樓:

請諮詢相關工作人員。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

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乙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

物業可大可小,乙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6樓:錦語良言

如果事先通知,而無效時,就有權利清理和沒收。

7樓:匿名使用者

居委會也沒有權利去收,沒收樓道裡邊的東西呀?樓道裡邊的東西是個人私有的,然後你可以通知他,如果說他沒有收掉的話,那麼你已經有這個義務了,可以給他說是暫時儲存,讓他自己去拿的時候可以順便在祈禱教育的作用

8樓:予你上海

應該沒有沒收的權力吧!但物業居會有權力叫業主收撿或整改的權力,從思想意識引導他們,多做安全等方面的宣傳工作,樓道是消防應急通道不能隨便堆放雜物,也很容易引發火災。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樓道裡的東西,都是居民私人物品。

即使那些東西放在樓道裡違反相關規定,也不能沒收……最多就是找到物品的主人,要求他整改……收起來!

如果強行沒收,那就不合法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10樓:止晨濰

這物業居委會的話應該是沒有權利沒收了老豆裡面的東西,那你應該好好跟著居委會在那人眼裡好好。談一下。

11樓:來自雨山湖談笑風生 的小丑魚

沒有權利沒收樓道裡面的東西,他不是執法部門,他是為業主服務的。

12樓:鹹莎

物業居委會有沒有權利沒收樓道裡的東西。按道理來說,他是沒有權利去沒收的。但是如果他在指揮你的情況下,你屢教不改,拒不把你的東西移開到其他的地方,那麼他會採取沒收的手段,畢竟樓道裡如果你上班的雜物會影響乙個是消防通道,乙個是人家的過路安全。

所以居民和物業和居委會都有權利來維護消防通道的暢通,如果你的雜物堵在樓梯間影響了消防通道,那麼他會會強取強制措施,把你的離走或者是沒收。

13樓:匿名使用者

樓道裡的東西如果你妨礙通行,物業居委會再三通知你搬離,你還是無動於衷,不搬。物業居委會可以搬走你的東西,但無權沒收你的東西。

14樓:凌柏

物業居委會有沒權利沒收樓道裡面的東西嗎?樓道裡放東西。放東西屬於是違規。物業有權利沒收。

物業和業主糾紛居委會如何處理

15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的住宅小區都會聘請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各方面的管理,業主需要支付一定的物業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正是因為雙方這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業主和物業產生一些糾紛,比如:物業起訴業主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而業主起訴物業,原因就多種多樣了。那麼,面對物業服務糾紛,作為業主應當如何解決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1、您在投訴前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證據的收集、整理;重點蒐集物業公司未按協議履行的相關證據,證據要充分完整;2、針對物業公司的行為,您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該部門系物業行業主管部門;3、投訴應當注意盡量不要採用口頭投訴的方式,建議以書面方式提交;4、如投訴無法解決爭議的,建議您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6樓:懂點法律知識

你好,在小區裡,業主發生問題時,一般會找物業處理。有時物業與業主之間處理不好的,就會發生糾紛。發生物業糾紛時,一般會找居委會。

那麼物業和業主糾紛居委會如何處理呢?下面整理了些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時,一般居委會會進行調解,無法解決的,就要進行訴訟。

物業管理糾紛司法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第四條 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第七條 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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