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時間 2022-03-27 18:36:14

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是體現著乙個國家強制力,仲裁是以仲裁協議為基石,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是不可能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但是訴訟來講,不管有沒有仲裁協議,只要是有這個訴權,就可以把案件提交法院進行審理。 訴訟從審理級別來講是兩審終審制,同時兩審終審制之後,如果覺得案件審理有不公正的地方,可以再提其再審和申訴。

可是仲裁案件,大家所說的就是一次性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錘子買賣」。 所以訴訟和仲裁是有嚴格的區別,而且大家現在在現代社會當中,選擇仲裁的機會越來越多,因為仲裁案件有它的特點:高效率。

一般的仲裁機構規定的接受這個案件之後,做出裁決,有的仲裁委員會比較高效率,規定的是四個月。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就是這樣。像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是九個月,但是訴訟,一審是六個月,二審三個月,經過在途的時間,乙個案子打下來至少要一年多的時間,所以從時間、簡便、高效率來講,也有嚴格的區別。

另外仲裁更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的案件**過程當中,仲裁庭能夠充分的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也能夠充分的讓當事人表達意見。國家的強制力在仲裁案件方面,體現的跟訴訟方面也有乙個嚴格的區別。

在裁決下來之後,一次性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到當地的仲裁機構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像一般的訴訟案件一審完了之後有權利提起二審,終審完了之後可以提起深,可以做申訴。所以這就完全不同。

仲裁案件在裁決之後,還可以申請撤銷,可以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等等。所以由於這些方面決定了仲裁和訴訟是有非常大的不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式不同。仲裁的程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審理的原則不同。

訴訟一般是公開**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3樓:戚廣利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

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8、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4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5樓:虎侃社會

1、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2、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型別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迴避。而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3、審理的程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也有所不同。

整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照我國的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但是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比較大的處分權,因此,幾乎案件的每乙個步驟當事人都能對其控制其主動作為。

6樓:戚廣利

儘管現在的仲裁制度系由法律確定其法律地位,並有著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但仲裁起源於商事自治的特性仍保留並體現在仲裁的每個環節中。在實踐中,仲裁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1、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側重於商業交易引起的糾紛,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行政爭議也不在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之內。

2、仲裁需依據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有明確的仲裁條款。同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否則視為無效。

3、審理人員不同。訴訟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審理,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具有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仲裁員自身,可能是律師,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業界專家,這使得仲裁員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會有所不同。

4、審理程式不同。仲裁制度是一裁終局的,不存在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情況。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對於程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為靈活一點。

7樓:危秋芹簡碧

1)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3)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採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只有少數國家認為可以上訴,如《美國仲裁法案》的規定)。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4)外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在承認與執行方面有所不同:

一國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在本國國內執行兩者無多大區別,它們都具有強制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都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國的仲裁決或法院判決需要得到另一國法院的承認並執行就必須有國家之間的條約或互惠關係為前提

8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和訴訟的不同在於:首先,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其次,從審限上看,青島仲裁委員會規定普通程式應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審結,若選擇簡易程式則應在兩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規定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則不同,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即為終審。另外,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在裁決的執行方面,如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按照《紐約公約》的約定,仲裁裁決可以在所有簽約國內得到執行。

仲裁和審判的區別,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仲裁與審判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 受理案件機構的性質不同。乙個是仲裁委員會,乙個是人民法院。二 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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