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人有結婚證十九年沒在一起死後對方有沒有繼承權

時間 2022-03-14 01:14:07

1樓:跑馬的漢子

您好。既然有結婚證,那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那就有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

2樓:華電闖天涯

有的。結婚證是你們終身的證明。只要你們沒有離婚,永遠有效的。

配偶繼承權,是指法律賦予夫妻彼此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的直接反映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由於夫權思想、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男子的地位普遍高於女子,繼承立法僅承認丈夫對妻子的遺產繼承權,排斥妻子對丈夫的遺產繼承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的繼承法雖然規定了夫妻之間互有繼承權,但又往往對配偶的繼承權特別是對妻子行使繼承權進行種種限制。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繼承立法大都確認了夫妻之間的相互繼承權,但仍有少數國家的繼承法限制妻子的繼承權。社會主義國家的繼承法貫徹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因此承認並保護夫妻之間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賦予配偶雙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

該法在第10條中將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一方再婚的,有權依法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配偶和第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3樓:士鵬天

如果能證明他們19年真的沒有在一起生活的話,那他就沒有繼承權。

4樓:昝飛珍

如果兩個人有結婚證,19年沒在一起時候,對方有沒有繼承權?如果沒有離婚的話,那就是有繼承權的

5樓:平常心

如果兩個人有結婚證,即使多久沒有在一起,那麼他也是法定的夫妻,而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具有繼承權的。

6樓:竇槐

如果兩個人有結婚證 是怎麼沒在一起的時候 對方有沒有繼承權 這個很難 這個應該沒有

7樓:

兩個人有結婚證19年沒有在一起時候,說對方是有救生圈的,因為他們沒有離婚。

沒有結婚證,有繼承權嗎?

8樓:在天門寺追星的百香果

我爸和後老伴沒有結婚證在一起生活了17年,我爸的財產後老伴有繼承權嗎

兩人未領結婚證在一起生活將近十年其中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繼承嗎?

9樓:楊老將

在農村,兩人只要有實事婚姻,如一方的去世屬自然去世,又沒有子嗣的,沒有法律保障,在法律上不予支援有繼承權,但農村對其公認的事實婚姻夫妻關係,另一方的財產事宜是有權繼承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此種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11樓:誰在唱歌

樓下的說的對,有繼承權。而且配偶是法定第一繼承人。

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另一半去世,對方與前亡妻有子女,配偶可否有繼承權?

12樓:有捨有得

如果沒有遺囑,就沒有繼承權。

沒有結婚證就不屬於合法夫妻,也就不是互為配偶,不受法律保護,不能繼承遺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會在一定的範圍內繼承。但是你的繼承權只針對於你們倆共同的財產。

請問一下,沒有結婚證,但戶口在一起,配偶及子女有繼承權嗎,配偶去世了,配偶家族兄弟要求分財產

14樓:edison大哥

除非有遺囑,按照遺囑來繼承遺產。

一般遺產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要結婚的,沒結婚證沒繼承權,

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繼子女。

正常情況,遺產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不過繼承人中主要照顧人可多分些。

也可以繼承人協商單獨分給某個人。

一般繼承還要去公證處做遺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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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1994年2月以後沒有領證同居的男女,國家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認定為同居關係,不認定為夫妻關係。因此,男女一方去世,配偶一方沒有繼承權。但同居間生的子女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有先後順序,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那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無繼承人權。如果配偶有子女,其他家族兄弟無繼承權。

如果這個兒子從小受男方扶養,那麼這個兒子就與男方形成了有扶養關係的繼父子關係,那麼,非男方親生的兒子也有繼承權。

16樓:郭某某律師

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事實婚姻,有繼承權

以後就沒事實婚姻,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不符合就沒有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7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994年2月1日以後再在一起居住的,不構成事實婚姻,不結婚登記的談不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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