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領結婚證,但有了小孩 算不算事實婚姻

時間 2022-03-02 16:46:26

1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建秋梵澤

算!這樣的婚姻也受法律保護,但為了孩子,希望你們還是去補辦結婚證,給孩子乙個名順炎順的家!

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屬於事實婚姻嗎

3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理過結婚證,就是沒結婚,沒有婚姻關係。

即使有孩子,也沒有婚姻關係,只是同居而已。

至於事實婚姻,在1994年以後,法律上已經沒有這種說法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算結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6樓:

89年在一起有倆個孩子,但一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沒領結婚證但是有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7樓:萬物靜觀皆自得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

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淡振梅翟培

如果是沒有達到結婚登記的條件那也不算是事實婚姻如果達到條件了

還長期生活在一起了有孩子那就是事實婚姻

但是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擁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父母雙方都必須給予撫養和教育

9樓:諸松蘭常申

你好!既然已經辦過酒席,孩子都七歲了,當然是事實婚姻了。但是從法律上講還不是合法夫妻。為了你們的長遠幸福,建議你們盡快補領結婚證。

祝你們幸福快樂!

謝謝採納!

10樓:普康健

沒領結婚證,但是有孩子了,這就算是實時婚姻的了。因為雖然沒有兩個結婚證,但是你們也有了實質性的婚姻,因為有了孩子就屬於是有婚姻的人。如果這樣的話應該把結婚證補上,這樣你們才是合法的夫妻合法的婚姻,如果沒有結婚證的話,以後發生矛盾或者是離婚的話,孩子是無辜的就不好辦了。

所以結婚的時候一定要先領結婚證的,這樣對雙方和孩子都是有保障的。不領結婚證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也是對婚姻不負責任的態度。

11樓:戊遐思衛詞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從1994年2月1日起,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並且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屬於同居關係。

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共同的小孩,屬於事實婚姻麼??

12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保護孩子的利益,你們倆都是孩子的監護人

要是你們其中乙個已婚,又和配偶以外的人生了孩子,算重婚罪

都未婚的話,算非法同居

14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的說法已經不提了.但孩子的權利等同於已婚生的孩子.

沒領結婚證但有小孩了這樣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算事實婚姻嗎?

15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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