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弭凝潔
如果對你們之間來說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那麼之間並不存在乙個婚姻關係,只是乙個同居關係對於現在來說我們都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在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才享有法律的保護。
所以說對你們之間來說只是你們自認為的乙個婚姻關係,說白了也是一種同居關係,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如何的去解除你們之間的乙個婚姻關係,當然了,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就是你們之間的一些財產的問題,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你們坐在一起好好的協商一下。
因為你們不享受保護,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你們進行協商,如果對方拒絕協商,那也是沒有什麼辦法的。
2樓:楓葉更瘋狂
回答有夫妻事實但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解除關係
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親,你們不需要解除婚姻關係,因為沒有結婚證本就夠不上婚姻法律不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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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鄒宇萊雪柳
沒有結婚證,就一直不屬於合法夫妻、
沒領結婚證但有孩子怎樣解除婚姻關係
4樓:婚姻律師劉輝
把孩子安排好,雙方沒有任何異議,分手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你們這就不是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2000之前就廢止了,所以根本無需解除婚姻關係,因為你們根本沒結婚,只是同居關係。至於孩子撫養權,一般歸母親,父親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同時有孩子的探視權。
6樓:但憐桖
沒領結婚證離婚要分兩種情況,是用年限來區分的。在1994年之前就有同居的,但是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屬於事實婚姻。
那事實婚姻的離婚,是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但是在離婚之前要先去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事實婚姻裡面的有關孩子,財產的處理,跟婚姻關係處理是一樣的。
如果第二種是1994年之後同居但是沒有領結婚證,屬於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是不用辦理離婚手續的,雙方自行分開就可以了。
如果雙方涉及到孩子、財產的協商的話,那可以互相去協商、去解決,但是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話,那麼雙方就可以起訴解決,但是,這個起訴解決跟那個婚姻關係的乙個處理是不一樣的
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7樓:戰火l紛飛
即使是沒有結婚證證也是可以通過起訴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
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大致有這麼幾種情況,一是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二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或者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
一、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結婚證的
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詢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的
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時不要說是被藏匿,告訴工作人員說結婚證丟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否則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或起訴要求解決孩子撫養問題的,法院會受理。
8樓:韶讓莘嫣
沒有結婚證是什麼意思?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還是結婚證不在自己手上?如果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是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在對方手上,可以到發證單位--民政局打乙份結婚證明,再通過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都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不受生父母婚姻的影響。
9樓:楓葉更瘋狂
回答有夫妻事實但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解除關係
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親,你們不需要解除婚姻關係,因為沒有結婚證本就夠不上婚姻法律不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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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結婚證之後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只有去民政局再領本離婚證了,只要領了結婚證,不管是否生活在一起,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了。因此,要想解除婚姻關係,只有一條路,即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領了結婚證,不管是否生活在一起,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了。因此,要想解除婚姻關係,只有一條路,即離婚。
12樓:匿名使用者
領了結婚證之後為了解除婚姻關係那就辦離婚手續離婚。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婚
還有就是
3年還是5年不同居
好像能自動解除
婚姻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到民政局再辦乙個離婚手續就行了
15樓:海納優品
只有去離婚,也可以分居
16樓:名哥聊影視
去民政局辦乙個離婚證就可以了
17樓:為愛而恨的男孩
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協議離婚!
18樓:卓曵地烈
再去領離婚證,協商好財產分割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辦離婚這乙個方法。
20樓:流星雨中的野鶴
只有離婚才能解除婚姻
21樓:熱心網友
我國起訴離婚的話,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離婚起訴狀,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涉及到小孩子撫養權的話需要出生證明;如有財產要分割,需要提供財產清單。
你好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夫妻關係?
22樓:風塵世射手
我國1992年起不承認事實婚姻,未領結婚證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國家不予承認;未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自行協商解除,涉及財產或子女問題可以依法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管轄人民法院起訴;
23樓:東海一滴
沒結婚證,法律不承認有婚姻關係,只能說你倆是搭幫搭伙過日子而已,你倆解除關係不用通過法律程式,我自己是這樣理解的。
24樓:微笑淚傾城
你好。現在國家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要沒有結婚證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用辦理離婚手續。
25樓:楓葉更瘋狂
回答有夫妻事實但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解除關係
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親,你們不需要解除婚姻關係,因為沒有結婚證本就夠不上婚姻法律不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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