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怎麼判刑,故意殺人致人重傷後死亡,該怎麼判?

時間 2022-02-26 15:45:44

1樓:華律網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案件最終量刑肯定要看全案案情,要看被告人有沒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或者獲得諒解、立功、累犯、坦白等法定量刑情節,還要看被告人殺人動機、殺人手段、前科等等

現在司法機關對待死刑是比較慎重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你朋友的情況只能算是坦白,不是自首;

罪名是: 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你描述來看,被害人可能存在過錯,應當盡快為他找個優秀的辯護律師,也許罪不至死.

"被抓後清楚地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不後悔殺人這樣做."

這樣的認罪態度百害無一益.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你的朋友因為是被抓獲的,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他的罪行,既不是自動投案,也不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構成自首。

是否能清楚地交代自己罪行,與是否有悔罪表現,分別屬於兩個酌情考慮的量刑情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情決定是否作一定的從輕處理。

故意殺人致人重傷後死亡,該怎麼判?

4樓:華律網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的行為人本身在主觀上就有致對方於死地的意願,否則的話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故意殺人行為往往也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那麼此時,對行為人要如何判刑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這個問題。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 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 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 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的故意殺人案件都會判處死刑,只有那些情節非常嚴重,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的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有人說殺人就要償命,然而這句話在現代社會已經不再適用。一般來講,故意殺人的只有情節非常嚴重或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的,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一般情況下會在3到10年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故意殺人已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規範

6樓: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2011年1月,被告人盧德坤因麵肌痙攣先後三次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醫院就診。同月30日,盧德坤再次到長安醫院就診,該醫院醫生劉某某(被害人,歿年53歲)為盧德坤診斷開藥。盧德坤服藥後自認為病情惡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醫院就診。

盧德坤主觀認為,系劉某某的診治錯誤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為此與其離婚,遂決定報復劉某某。同年8月16日14時許,盧德坤攜帶菜刀來到長安醫院三樓,趁劉某某在診室為他人看病不備之機,拿出菜刀猛砍劉某某的頭部、頸部等處。

在旁邊診室接診的醫生伊某某(被害人,時年55歲)聽到聲響出來檢視,盧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頭部、軀幹等處數刀,後被聞訊趕到的醫院保安人員控制。劉某某因被銳器砍劈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全身多處創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七級傷殘。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德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盧德坤僅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系醫生的診治錯誤加重其病情,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與其離婚,經預謀在醫院公然持刀砍擊兩名醫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樓:華律網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情節從三年到死刑,算是乙個跨度比較大的刑罰了,這也體現處「慎重死刑」「少殺不殺」的立法原則。

在故意殺人罪的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節、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故意程度、手段等,都會對最終的審判結果產生影響。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犯本罪的(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聽說房屋租賃。

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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