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培訓費,員工試用期要不要賠償培訓費和違約金

時間 2022-02-19 03:16:09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培訓費:試用期內公司是不得向員工索要培訓費的。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如果公司索要培訓費,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由其對公司進行仲裁。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只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 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2樓:桑旻

您好: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培訓費用應該是由用人單位來出的,所以個人認為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至於你的培訓費用,要看培訓協議是怎麼簽訂的,不過個人認為你可以要回公司扣除你工資的部分

員工試用期要不要賠償培訓費和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實還在試用期內的,是不用支付所謂培訓費和違約金的.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因此,並不存在違約之說,也就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了.

至於培訓費,如果也是在試用期內的,同樣不必支付.下面是相關規定,看一下就很清楚了.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入職培訓、上崗培訓等等是不需要賠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本身這份合同你當時就不應該籤,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協議不應該是合同,試用期過後才應該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我不知道你當時是如何籤的,是不是簽了兩份或者說被騙了籤了兩份。還有在試用期期間正常的協議應該是雙方可以互相辭退對方,他這份合同本身就有毛病。合同應該是你乙份他乙份,你拿你那份去法院諮詢一下最好,因為畢竟大家真正懂法的不多更不用說專家了。

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對於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所以如果勞動者違反約定的,勞動者需要按約定承擔賠償培訓費和相關的違約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試用期離職是否需要支付培訓費 200

7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培訓的,並且可以提供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該條文並沒有將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服務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既然服務期協議是有效的,那麼按照該條文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本)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交,這不符合勞動法,如果他讓你交,你就準備好證據去勞動仲裁,其實有時候公司一聽你去勞動仲裁就先慫了,所以不用怕

9樓:丶丿不懂得

額,根據勞動法,如果沒有簽合同,是不需要繳納的

試用期內,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嗎

10樓:達耘濤禽婕

試用期簽了培訓協議,如果想離職需要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依、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的,則如果職工服務期未滿而離職的,應支付違約金。

貳、如果單位未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或未約定服務期的,則職工離職不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如果職工辭職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可以和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情況,我好給你專業的法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是在一家樂高機構工作,工作時他們並沒有給我進行培訓,但是我們簽訂了培訓的協議,就是如果三個月試用期過後服務不滿9個月就要賠償2200的培訓費。我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辭職需要付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簽訂了培訓協議,試用期離職要給公司賠償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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