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樣劃分,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樣劃分?

時間 2022-02-17 05:21:3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應該是08年以前的交強險 現在已經不適用了 交強險限額已變為:11w(死亡傷殘)+1w(醫療)+2千(財產) 之外的責任劃分和以前規定差不多 但要注意機動車與非機動責任的劃分

社會救助** 很難拿到

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3年6月3日6時10分許,位於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17234平方公尺主廠房及主廠房內生產裝置被損毀,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如此重大的**和損失當然可以稱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具體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該如何劃分呢?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案例中1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

81億元顯然達到了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以上劃分標準中人員死亡和經濟損失二者達到其一,即可劃分到該級標準的事故等級。事故等級的劃分將會決定由不同等級**負責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後作出期限不同的批覆,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發生應當立即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是事故之後調查、追究責任的前提,因此劃分標準十分重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明顯體現了對生命健康權的關注,劃分合理。不同等級生產安全事故對應不同的處理措施,分級管理負責,有利於提公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視程度,也有利於相關立法的進步。

4樓:俊小如

(一)普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的同時,也規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是指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的事故等級。這種事故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為了便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分級管理。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事故規定不同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式要求。但不同時期和不同行業對事故等級的劃分有不同的分級辦法,如1986年頒布的國家標準《企業職工**事故分類》(gb 6442——1986)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為特大事故,將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為重大**事故。而後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稱之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稱之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稱之為特別重大事故。

由此可見,過去對事故等級劃分有些混亂。為統一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這是在國家行政法規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是目前我國最權威的事故分級標準。此外,有關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

5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裝置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更多5條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何依據

7樓:么九惹剪輯

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

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公尺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定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

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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