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意集團下屬兩家公司內調動,勞動合同重新簽署,上一家公司簽署的培訓合同號有效嗎

時間 2022-02-16 20:56:21

1樓:匿名使用者

同一集團內部工作調動,那上一次籤的培訓協議合同還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簽訂培訓合同,可以約定服務期,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話才構成違約。看具體你們簽訂合同的內容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不屬於違約的情形,不用支付違約金。

另外,你重新簽訂合同的話,原老合同是應解除的吧,是否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了呢,沒有的話你是可以主張該權利的

原培訓合同是否仍有效,應綜合考慮,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企業了 國有央企不會,因為大家都是資訊互通的,畢竟你還在這個圈子裡,哪個老總都不在乎這點銀子的,建議你去公司老總陳述下。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培訓合同都會約定你要在公司工作滿幾年,但是因為集團內部調動且勞動合同重簽,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雖然是同一家集團,但不同公司會導致勞動合同主體不同,法人代表變動無影響,如果在重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重簽培訓合同的話,原培訓合同視為條件已無法成就,也就是說培訓合同是附條件合同,當條件經雙方協商一致無法成就的時候,後果當然也無須承擔,綜上所述,集團無權找你賠償。

5樓:

請問您最後怎麼解決的?我現在和您當時的情景一模一樣

6樓:

要看後面合同的內容是否有說明,或者看培訓合同中的說明吧。

原公司調到另乙個公司,法人代表是同乙個,工作地點是同乙個,勞動合同要重新簽訂嗎?

7樓:皮蛋粯子粥

可以重簽勞動合同,不重新簽訂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8樓:皆有可能

不同的 公司從法律意義上屬於不同的用工主體,當 用工主體發生變化,意味著合同的當事 人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面臨著,新的用工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風險。

而原有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又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同樣面臨著剋扣工資的賠償問題。

訂立勞動合同,還有乙個告知說明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情況,勞動者也要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內容。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要求新的公司承接舊公司的所有勞動合同條款,補簽乙個協議說明另乙個公司願意繼續履行原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並說明原因和情況,然後由原公司蓋章,新公司蓋章以及你本人簽字。這樣做的話會比較穩妥。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所以你的原公司正確的說法不是調到另乙個公司,而是被合併了,而你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現在的公司繼續履行,但是最好還是和現在的公司從新再簽個合同。

11樓:無心我

持有調配單嗎蓋公章的?有沒有都最好重簽乙份勞動合同。何況不是乙個單位。

沒有合同。也行把主要的領導關於你你所涉及到的問題錄音取證,平時的工作記錄有你簽字的也要留乙份。做證據用

集團公司下屬a、b兩家全資子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從a公司調到b公司,請問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集團公司下屬a、b兩家全資子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從a公司調到b公司,則新公司要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則從新計算勞動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3樓:

應當與a公司解除合同,再與b公司簽合同。因為a和b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公司。

14樓:2012想看海

跟員工協商,終止與a公司原合同,簽訂和b公司的新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呢。

第一、由於集團公司的下屬的這兩個子公司,只是其中擁有同一**東,而他們的法律地位卻沒有改變,都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員工需要與a公司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同時與b公司辦理入職手續,辦理時最好帶上集團公司發布的調任通知書。

16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的資料對於您的問題有比較全面的說明,請參考:

集團下屬企業之間人員可否隨意調動

摘要:集團公司內部要將員工從下屬的a公司調派至b公司,其性質是「與原來的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再與新的b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乙個勞動合同解除與重新建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之中,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單方隨意解除的,否則就要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

此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在合同期內,公司要求所有人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但甲方改成集團內另乙個分公司,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期內,公司要求所有人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但甲方改成集團內另乙個分公司,只要和單位協商同意的,是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即便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樓:破塔人

1、你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多見,公司往往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規定而採取這樣的措施。工齡的計算不因此受到影響,從某種角度講,你也可以向往常一樣維持現狀。

2、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甲方改變後,向你發放工資、為你購買社保的公司是否同時變更為另乙個分公司。如果沒有實際改變,一旦以後發生勞動爭議,法律將會認定向你發放工資、為你購買社保的公司與你建立有勞動關係,即仍是原來的甲方。

3、如果改為另乙個分公司為你購買社保,就要注意其購買是否與之前甲方的購買保持連續性,中途不能中斷,否則就影響到你的實際利益。

4、因此,總的來說對你的影響存在,但不是特別大。

5、如果你打算主張賠償,首先要明確合同原甲方的這一行為是否合法有據,原甲方有沒有給出換簽的理由,你是否是第三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得已支援的前提是原甲方的行為存在違法性。

19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是想逃避乙個公司籤兩次合同後,員工改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2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待遇等各方面條件與原合同一樣,是沒有什麼關係的。

21樓:靜美

如果重新籤的話,只要以前的都算在工齡內,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不過之前朋友所在的外企有過類似的問題,他們重新簽合同後,工齡照算的同時,公司給他們賠償了。好象還不少呢。

不知道樓主公司是什麼情況。希望這個對你有用。咱勞動人民,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22樓:

不清楚貴公司是出於什麼原因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這兩份勞動合同並不衝突,也不影響你的工齡計算及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一般來說,公司要求你重新簽署新的勞動合同,需要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再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社保及人員管理都轉由分公司負責。

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你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以上條件都不符合的話,視為兩份合同為關聯公司的一致行為。如果你不想簽訂新合同,公司以此為由將你解聘的話,視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當然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想問一下,同乙個法人,多家公司,單位調動,這幾個公司算集團公司嗎?從前乙個公司籤的合同還有效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前面有總公司名稱才能算是集團公司,你這種只能說是,你法人是同乙個人,但是公司的運作制度是獨立的 沒有任何關係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在公司在籤勞動合同時是怎麼籤的?簽合同時是以通告形式籤還是口頭方式通知你們簽合同?如果你們公司只簽合同沒有給你們,你可以告他沒有給你們籤勞動合同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請把詳情告訴我,我樂意幫助你。

公司勞動合同中規定服務期限為1年,在簽定勞動合同後又簽署乙份培訓合同,其中規定服務兩年,否則賠錢

26樓:楊文戰律師

我看公司操作有問題,或者是樓主理解得不是很到位。

你原來與公司簽訂的是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但是正常情況下,後來公司決定培訓你也同意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時明確服務期是兩年,應該理解為雙方變更了勞動合同期限,這樣的話,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就可能涉及培訓費的承擔問題。

如果規範操作,應該在決定培訓時不但簽訂培訓合同,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明確此事,你說的情況,雖然不規範,但意思應該還是明確的。當然,準確起見,你可以帶相關檔案直接找律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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