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時間 2022-02-14 19:16:55

1樓:華律網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前者屬於自首,而後者不屬於自首。

兩高的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3樓:小雁律師

您所說前一種情況是自首,後一種情況是坦白。自首和坦白是針對所交代的事實是否是被公安機關已發案件。

自首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之一;坦白僅是酌定從輕情節之一。

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

4樓:麗江律師郜雲

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5

5樓:華律網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7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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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自首: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未被逮捕的前提下主動到公安機關 或其他有關部門投案認罪。

坦白:是指罪犯、知情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未經過嚴密的審訊便主動將犯罪事實、犯罪經過告知相關機關。

我不是學法律的,以上回答都是憑自己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確。但是希望能幫助到你。

自首和坦白有什麼區別,符合什麼條件才算自首

9樓:平賜緣

你好!自首和坦白的區別:

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發現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發現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於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理的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的制度,而沒有對坦白從寬處罰進行規定。

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

10樓:死不了的男生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的與自首的區別

11樓:鉞開霽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一般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準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減小。並且法院發布的一篇關於坦白與自首的相關案例已被法學家指導案例網收錄,並進行了相關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確了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簡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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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 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具有以下區別 首先,成立要件不同 1.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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