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請結婚前的存款,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1-05 10:46:42

1樓:華律網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做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係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

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原因: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另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共同財產:

1、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2、工資、獎金。

3、生產、經營的收益。

4、智財權的收益。

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存款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前存款在婚後所產生的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請結婚前的存款,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華律網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做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係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

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婚前的個人收入屬於個人財產,結婚後收入的個人收入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雪女妖精

結婚後是屬於共同財產的,望採納!

婚前個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7樓:華律網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做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係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

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8樓:秦延醫生

夫妻之間如果想避免財產糾紛,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如果能清晰的分清這些,那將更有利保障雙方的合法財產。

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於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比如說存款日期是結婚之前的,那麼婚前個人的存款就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關於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當事人之間若沒有特別的約定,原物與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同一人所有。

也就是說,結婚前個人存款和其利息都應該歸為一方個人財產。

為了避免麻煩,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財產約定的方式確定或者協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9樓:屈逸

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當事人之間若沒有特別的約定,原物與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同一人所有。

[相關案例] 李某與張某結婚多年。結婚前,李某名下有存款一百多萬元。婚後至今,該筆存款所得利息有將近二十萬元。

現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張某提出離婚,要求將李某個人名下的存款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李某認為利息應屬於個人財產,雙方發生爭執,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應屬於李某個人財產。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首先,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

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

當事人之間若沒有特別的約定,原物與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同一人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吳慶寶法官主編的《民事裁判標準規範》中在論及此問題時指出:「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結合本案,李某與張某在婚後取得的利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應認定該利息為李某個人的財產。 再次,本案中婚後取得的利息不同於「投資所得收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是,利息不屬於「投資取得的收益」。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慮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經營行為而產生的,前者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所得,而後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本案,李某個人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規定必然得到的孳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規定,故應該認定為婚前的個人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列舉了七項歸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但是利息未列入其中。綜上,筆者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的個人存款,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婚後個人存款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分割要依據共同財產的標準進行分配,但是在離婚後不具有法定關係,個人存款離婚後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原則:

1、遵循的分割程式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2、把握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條規定還不全面,在分割財產時,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除了依此條規定,還必須把握其他一些原則。

具體而言,有如下原則需要把握: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麼,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均等分割。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說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

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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