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共同共有房屋如何處理,夫妻離婚時共有房產怎麼分割

時間 2022-01-05 09:53:52

1樓:北京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分割方式與金錢等其他動產均有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並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對於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後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後,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於居住。三年後,由於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之後爭吵越來越激烈,終於在幾次深談後,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於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

但對於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麼對於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對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3樓:折寒

我在結婚前後曾先後購買了多處房產,現因夫妻關係緊張,準備離婚。請教戴律師: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對夫妻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有些什麼規定呢?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前購置的房產屬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問題。你看遺產繼承法。

而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實踐中針對夫妻共有私房的特點,分割時往往採取不同的方法。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第一,實際分割。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

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第二,折價分割。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

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許多單位對職工採取優惠售房政策,根據工資、職務、級別、實際居住年限等確定優惠標準發售房屋。

這類房屋的特點是產權人享有登記產權和繼承權,但所有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稱為部分產權房屋,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第一,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物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

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第二,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

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為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樓: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產權完全私有的分割(1)實際分割。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

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2)折價分割。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

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209

5樓:月光一族於

凡是屬於共同財產的資產必須平均分割,這是法律界定的。

6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樓:

法院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只要此選擇不違反法律,一般法院不干涉,至於如出價錯誤,可考慮在判決或調解書未下達前,提出反悔,並說明具體理由.這樣法院會考慮你方的意見.

8樓:豐耳巾

房產證是有夫妻雙方的名字,但得視乎這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要是吵到上法院來判的話,法院是按以當時房子的樓價來算,例如房子在當時可以賣到100萬來算,那麼你們兩就各得50萬。但前提是要視乎,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出錢購買,還得出示證據顯示雙方當時各付出多少錢來做比例。

要是房子是男方的父母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話,那麼比例就會偏向一方計算的了。簡單點說,房子是婚後才購買的,而房產證也有雙方的名字,那麼就得看誰出的錢多,那分配給誰的就多。還有很多細節要清晰才能夠給出答案,所以不想麻煩的話,這最好能夠私下協商還是私下協商好。

走法律途徑是很複雜的。

9樓:流年未亡半季殤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201

夫妻離婚時共有房產怎麼分割

10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11樓:龍商百科

你好,正常情況下一人一半,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12樓:

法院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只要此選擇不違反法律,一般法院不干涉,至於如出價錯誤,可考慮在判決或調解書未下達前,提出反悔,並說明具體理由.這樣法院會考慮你方的意見.

13樓:

乙個錢乙個房,平均分配,看你們現有工作和生存能力

夫妻雙方共有一套房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14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應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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