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開除員工的問題,國企開除員工的問題

時間 2022-01-04 18:53:2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均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如需變更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或具備法定的理由。勞動者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而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具有法定的理由。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六十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在具備法定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並且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乙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被公司辭退還要交違約金,如果有這樣的事那就沒必要生產產品了,直接招聘員工在開除就好了!

2樓:

沒有條件,如果職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開除職工的,詳細諮詢可以來電。

3樓:徐州彬哥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國企有權利開除員工嗎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凱天

從法律角度講,任何企業都有開除不合格員工(包括有違法行為)的權力。但要開除員工是要有充足的理由的,不是領導不高興就能隨便決定的事情。當然長期習慣流傳下來,國企沒有開除員工的傳統。

除非說員工有嚴重的違法、亂紀情況發生,國企是不會開除員工的。

6樓:職場先秦導師

回答1.因為每年的名額指標上頭給的,必須嚴格落實點到點。如果發生員工離職,一直是要考核到地市級領導的,所以過程非常繁瑣,領導們不會自找麻煩的。

2.國企有強大的後台資源,基本不愁訂單。尤其是國有獨資企業每個崗位都設有工資帽,不可能發生赤字危機,所以即使虧損企業也很少開除員工

3.大型國企內部山頭林立,很多從90年代合併破產潮裡屹立至今的基本都經過n次合併改組,所以上頭神仙們勢均力敵,下頭的小嘍嘍們只要不自己做大死惹怒天神。。。。。。

4.我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國企作為大頭自然要起標榜作用。現階段國企工資不如外企民企,要在市場經濟下搶占一席之地,只能靠穩定這個法寶。

國企的種類是很多的也不能一概而論,本人由於工作原因,與各種型別國企接觸較多,目前所謂的「穩定」也只是相對其他型別企業而言,切不可將其當做絕對的鐵飯碗,這是很危險的想法。務必要不斷提公升自己實力,才是關鍵!

首先明確一點,國企是可以辭退員工的,這裡的員工指的是所有非編制員工。

目前實際情況來看(上海地區),大部分國企由於自負盈虧,股權變化等原因,每年確實有員工被辭退,只不過你不知道罷了。我們所說國企的穩定,那也只是和私企相對而言的。

編制只有兩類人

1.國企最高層領導。

他們一般都以「老總,書記」結尾。這類頂層領導可以穩到什麼程度呢?假如國企哪天倒閉了,他們換個國企還可以繼續當高層領導,而且待遇一分不少。

2.1985年以前入職的老員工

86年我國開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員工都是「在編」的。這部分員工在當地市縣**的編委辦有名冊,單位必須終生聘用。無權開除、終止勞動合同。

即使員工不參與工作,單位也必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你目前能接觸到的大部分人都是合同工。

另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是手續上麻煩點

更多12條

7樓:匿名使用者

有這個權力。

國企員工違反規章制度,其性質符合開除條件的,可以按該國企的規定程式逐級審批後,對員工作開除處理。

8樓:霸氣航行天下

沒有,如果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國企能隨便開除員工嗎

9樓:人人哦哦哦課

1、在中國的企業,部分國企還是外資或者是私人企業,都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只是分合法或者不合法辭退。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國企能隨便開除員工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開除勞動者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國企有權利開除員工嗎,國營單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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