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被辭退,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時間 2022-01-04 18:53:19

1樓:所謂幸福

如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退的話,就要要求企業給予補償。而且企業還要給員工繳納五險,如果沒有繳納,可以要求企業補繳。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像社保部門舉報,補足費用。

不僅要全額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並且還會受到社保部門的處罰。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有關管理部門求助,因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是不能被隨便辭退的。就算是單位遇到破產或者改革的情況下,也會優先考慮留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員工。簽了這份合同相當於多了乙個保障。

但是有個前提,那就是必須是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的被辭退,如果是因為個人行為給單位帶來了損失,那麼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並且也可以不支付賠償金。

雖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對員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不會無故被辭退,但是不意味著員工就可以懈怠工作,甚至偷懶耍滑,或者違背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樣的情況,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所以具體什麼情況,還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去判斷,如果真的是單位的過錯,那麼就建議你去勞動仲裁部門,看看這種情況怎麼爭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是單位的原因,那麼這個事情就要自己掂量一下了,看看勝算的機率到底有多大,最好是諮詢一下相關部門或者律師也可以哦。

2樓:無限向前看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金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肖說

要求企業給予補償,至於補償金額多少,看你和公司協商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可以跟勞動局去投訴。然後要求企業進行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都已經說了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每個月正常給你發工資就不錯了。

6樓:的法國人

乙個人的力量是非常單薄的,祝你成功吧。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要找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裁決這樣的事情啊。

8樓:簡單聊聊生活

和公司協商補償的問題,協商不成,就找勞動仲裁吧。

9樓:欣欣向榮

如果是我,我一定會拿起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來起訴他們。

10樓:玩轉鋼筋人

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辭退你很正常。

11樓:匿名使用者

尋求勞動仲裁,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被辭退,公司是要承擔三個月過乙個月的辭退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辭退怎樣賠償

12樓:華律網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13樓:

非你本人過錯過失原因辭退你的,如果單位依法辭退,那麼應當按照你滿7.5年不滿8年的工齡支付你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違法辭退,那麼應當支付你賠償金,2008.

1.1前的工齡賠償你5個月工資,2008.1.

1後的工齡賠償你7個月工資(2011.7.1前辭退)或8個月工資(2011.

7.1後辭退)。

14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這個要看單位辭退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補償。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按照您的情況,單位需要支付16個月工作。

15樓:橋睿哲

先找尋自己這點時間在他們廠裡工作的證據 去勞工處那裡做公正

被公司辭退,請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如何賠償

16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比如是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構成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開除、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8樓:木有負面情緒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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