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合同時簽了乙份勞動合同續訂書,合法嗎

時間 2022-01-03 01:40:23

1樓:劍魚遊走四海

合同續訂書作為原合同的補充的話,本身是合法的。

2樓:

勞動合同書和續簽勞動合同書是同樣的文字格式和內容,唯一的區別為前者指第一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者指勞動者已經和用人單位至少簽訂了一次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規範彼此的義務和權利。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續訂書和勞動合同書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4樓:戀聖者

兩者的區別簡單來說:勞動合同書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續訂書則強調合同延續的時間。

勞動合同書,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勞動合同續訂書是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結束以後,與員工續簽的合同,合同的條款規定承繼《勞動合同書》,續訂書單指在遵循合同書規定的同時,將雙方合同時間延續。

5樓:手機使用者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現在續簽內容按原籤一樣,這次只延期時間而已。

請問一下,今年簽合同,叫我們籤《勞動合同續訂書》,上面也沒有寫工資多少,這樣我們能籤嗎? 20

6樓:緣悟禪師

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可以不寫工資是多少。但是你們約定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你們的工資也應該是以該任務為標準的。但是在你所給出的範圍內,並沒有看出你們的工作任務是什麼,這樣一來很容易產生糾紛。

從你提供的合同來看,你們應該是勞務派遣的型別。那麼你們應該和所謂的派遣機構「自貢市聯華勞務資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還有其他勞動合同。

因為你這份合同出現了期限型別變更為一定工作任務的型別,因此,一定要多看看再續簽。

7樓:愛情召喚者

他上應該有基本工資和加班計算方式的,如果有就可以。

8樓:

三,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這條是不是說工資也是按原合同履行呢。

9樓:歐陽顯南律師

"三,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應該指你們的工資待遇執行原來的合同。

如何填寫勞動合同續訂書

10樓:匿名使用者

本市的的規範合同版本的話,就填上單位、勞動者等各項資訊,勞動期限、工作內容等就ok,續訂就在勞動合同後面加蓋公章就ok ,珠海的格式勞動合同是這樣的。

11樓:貝比_寶寶

無錫這邊的是 續訂的話 仍要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然後填上一些單位和員工的資訊,合同期限,工作時間,薪資待遇等,後面敲公章,員工簽字 就在系統里弄續訂 直接在電腦裡列印一些勞動局續訂的資料(根本就不用自己手填) 再帶好老的錄用時候的花名冊 老的勞動合同 就業登記證 就ok啦

12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崗位,薪酬,工作地點;合同年限;保險等條款。

續訂勞動合同不應該有試用期了。

注意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等問題。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限定性條件。

勞動合同續訂書

1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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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陳豔律師

需要看你的原勞動合同來確定如何填寫

合同續簽幾次可以是無限期合同

15樓:楊子電影

1、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6樓:螞蟻掌上觀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續簽一次),合同到期,員工同意再次續簽(第三次簽訂),單位就必須簽訂,而且除了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情形之外,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了。

廣州市仲裁委與中院2011年10月25日會議紀要第15條規定,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雙方特別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予支援。本條回歸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是否續簽及續簽何種型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續簽合同有異議可以拒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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