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同一單位做滿十年後,員工不願籤任何勞動合同怎麼辦

時間 2022-01-01 07:47:49

1樓:楊文戰律師

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沒有特殊理由,到該續簽合同時通知員工限期續簽,如果其拒絕續簽,可以視為其不願意續約。

2樓:

目前的問題是缺少乙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來證明公司曾要求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你可以考慮以ems等快遞形式讓該員工簽收通知單。另外可以申請當地調解組織進行調節,最後能形成書面的東西證明該員工的行為。

3樓:韓飛律師

員工在同一單位做滿十年後,員工不願籤任何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且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1、你可以給該勞動者錄影,並且可以向他家發快遞發新勞動合同文字等方式進行保留證據;

2、2次通知他不續簽後,就可以書面提出與他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4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合同到期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用承擔責任。

5樓:六一公公

你完蛋了。哪有這麼久不簽合同的啊。你得想方設法讓他簽訂了。不管補簽不補簽,你都得賠錢了,10年啊,拖這麼久???神級人事啊。

10年的員工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合同的哦。因為已經構成無固定期限員工的要求了啊。

在乙個單位工作滿十年.沒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6樓:遠業說法

工作滿十年,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申秋律師

回答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局舉報,用人單位應當自第二月起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您好您這邊是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

提問我在單位工作了17年,但一直沒有合同,單位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購買的。

回答您這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要求賠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訂立勞動合同 並且補交社保

但是要您這邊提供可以證明你們這段時間內的勞動關係的證據

比如說上下班打卡記錄

工資的流水

提問3個前我出去學習前跟單住籤了乙份協議要求工作10年,否則要賠償單位10萬元錢,合理嗎?再就是我現在辭職,單位不給辦理怎麼辦。

回答要看協議的性質的

如果是勞動合同性質的不合理的

如果是勞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提問就是乙個外出學習合同書

回答無效的這個

提問勞務需要是指的是什麼

回答沒有的

您這邊只是這個合同

是基於勞動合同的基礎上訂立的

所以還是視作勞動合同的提問哦

回答辭職的話您這邊提前30天打報告就行了

提前30天告知

提問單位不給辦理辭手續,故意刁難怎麼辦?

回答您這邊要申請勞動仲裁的

因為您的檔案什麼的還在公司這裡 如果公司不給辦理您這邊很難去下家公司繼續工作的

更多24條

9樓:乙懷厹

工作十年了沒簽勞動合同算不算是事實合同?不算。

工作滿10年了,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公司該怎麼賠償?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如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應得到什麼補償?

10樓: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11樓:鐵石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除非你符合第十四條二款之規定,否則你無權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連續同一單位工作10年以上單位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5

12樓:夜晚的那片天空

根據我國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已與所在單位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並且享受與在勞動單位的其他同事同等的福利待遇,擁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因此,現在有沒有和單位簽訂的合同文字已經不重要,關鍵是萬一和單位發生糾紛,你要有能證明自己在這個單位已經工作10年以上的證據!

13樓:廣袤田園

連續工作10年,各種待遇和社保都享受這就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應該與簽訂合同沒有多大關係。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單位未於個人按規定簽合同。

如果在單位未享受各種待遇包括投社保,你就應該提供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明材料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4樓:我是二丫

08年以後,如果你連續兩次於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還在單位工作,即08年以後你已經工作第三年度,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樓:天津郭強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此種情況視為您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對於單位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單位不輕易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後就可以離職,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

對勞動者有利而無害。

勞動合同法簽訂滿10年了,公司現在不願意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有什麼後果?

1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勞動合同法簽訂滿10年了,公司現在不願意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乙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17樓:燕出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可以去找勞動行政部門。

18樓:匿名使用者

重點 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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