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怎麼算

時間 2022-01-01 03:59:43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勞動者以其餘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amyle九

1、根據2008年1月1日以前及之後的法律規定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經濟補償今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工作年限則從用工之日起連續計算。

如:小李2004年1月1日進入a公司工作,工資5000元/月,2009年5月1日公司與小李協商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小李的經濟補償為: 5000×5.

5=27500元。(注: 5000指小李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5.

5指計算小李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2、 《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且不屬於2008年1月1日以前規定中 「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以及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情形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工資收入。

除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如:小王1993年1月1日進入公司工作,工資 5000元/月,2008年12月31日公司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與小王解除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經濟補償金應為: 5000×16=80000元;(注:

5000指小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6指計算小王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於2008年1月1日以前規定中 「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工資收入」情形的,意見規定經濟補償年限分段計算,即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併入計算。

如:小王1993年1月1日進入公司工作,工資 5000元/月,2008年12月31日公司與小王協商一致或因小王不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經濟補償金5000×12+5000×1=65000元。 (注:

5000指小王經濟補償金標準, 12指2008年前公司與小王解除合同情形最高的補償年限,1指2008年後計算小王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3、對於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倍封頂的情形,意見明確規定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如:小王2004年1月1日進入公司,工資15000元/月, 2009年5月1日公司與小王協商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小王的經濟補償金為: 15000×4+9876×1.

5=79752元。(注: 15000指小王的經濟補償金標準, 4指2008年前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9876指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金額, 1.

5指2008年後計算小王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4、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賠償金為月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的兩倍。

如:小王2004年1月1日進公司,工資5000元/月, 2009年5月1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小王可以要求的賠償金為: 5000×5.

5×2=55000元。 (注: 5000指小王的經濟補償金標準, 5.

5指計算小王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2指因單位違法解除需雙倍賠償)

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賠償金年限連續計算,但補償數額則要分段計算。

如:小王2004年7月1日進公司,工資15000元/月, 2008年11月1日公司單方面違法解除合同,小王提起仲裁要求賠償,小王可以要求的賠償金為: (15000×3+15000×6/12+9876×6/12+9876×0.

5) ×2=124752元 (注: 15000指小王的經濟補償金標準, 3指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小王3年工作年限, 6/12指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小王的工作時間, 9876指2008年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6/12指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小王的工作時間, 0.5指2008年後7月1日至11月1日計算小王的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補償)

3樓: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經濟補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b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補償主要適用於用人單位方主動解約的情形。例外的規定是,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不過,從該條規定使用的「迫使」一詞理解,似乎單位還需同時具備情節嚴重,致使勞動者面臨生活困境或其他損害的情形,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請問您屬於這些範圍內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單向解除要有補償 但一般不會

你自己解除沒有補償

6樓:品尚律所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7樓:法幫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3、經濟賠償金:

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怎麼算?

8樓:羅律師上海

1、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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