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

時間 2022-01-21 22:05:08

1樓:匿名使用者

若經濟補償金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若超過,超過的部分需交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樓:

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單位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不是月平均工資)3倍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單位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不是月平均工資)3倍的,超過部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

3樓:園林植物手冊

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需要交稅,安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毛蛋牌娛樂

補償金需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5樓:豫眼屏媒

需要交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

6樓:周律師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7樓:弓易巧鎮笛

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網路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後,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自即日起網路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後,網路公司按國家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

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就剩這麼多了。」「個人所得稅?

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路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後,網路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網路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徵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

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8樓: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稅

文開齊律師團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01 157號 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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