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後的財產分割,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時間 2022-01-22 18:39:18

1樓:哈爾濱市楊律師

1、先確定下,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男方的遺產。2、男方的遺產那部分,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指男方的父母、配偶、子女。

父母如不在世,就不用管了,至於,男方的親生子女自然是有繼承權,女方帶來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要看他們是否同男方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子女關係,原則上如果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且與男方共同生活,應會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子女關係,有繼承權。反之,則無繼承權。

3、男方的乙個子女先於男方去世,如果這個子女還有後代的話,那由這個子女的後代繼承該子女應繼承的份額。

2樓:律圖網

夫妻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剩餘的個人財產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3樓:

這套房子首先是有一半是你的,所以所謂的你丈夫的遺產繼承,指的是他擁有的房產的一半,這一半是由你、你丈夫的孩子(包括他已死亡孩子的子女,他已死亡孩子的子女是代位繼承),說簡單點,就是你丈夫擁有的另一半你還可以得到三分之一。

4樓:

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5樓:華律網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樓:楊子電影

夫妻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剩餘的個人財產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您和妻子各得到共同財產的一般。

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樓:sunny荃荃媽媽

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兩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對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世的一方並不能獨自占有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的分割順序:

1、無夫妻共同協議的情況下,一般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配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2、無遺囑的情況下,對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按法定繼承來分配。

死去一方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一般為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並列關係,沒有先後順序,財產繼承時應共同進行分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在世一方沒有權利處理去世一方的財產,不論是在世一方,還是去世一方,在遺囑或者處分財產時,都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對方的部分。

如果去世一方沒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遺囑的,其遺產按遺囑內容分割,遺囑中處分了共同財產中對方財產部分的該部分遺囑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世一方如果擅自處理應屬於已去世一方的遺產部分,繼承人可以因自身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配是不是以遺囑優先?夫妻一方生前有立下遺囑的話,死了之後則會按照遺囑優先的標準來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智財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您和妻子各得到共同財產的一般。

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夫妻平均分配。

8樓:嵐跡健身

妻一方死亡的,應當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至於夫妻間有對於這方面的約定的除外,在分割遺產時,先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平均分配,拿出一半給配偶,剩餘的一半以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才是死亡一方的遺產,即夫妻一方死亡後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

在明確了夫妻一方死亡後哪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後,接下來就是對遺產作具體的分配。按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首先是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對死者遺產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遺產首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繼承。

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對繼承遺產的份額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實際情況中,繼承人存在有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在對死者遺產進行分配時應當適當照顧;生活中繼承人在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是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的,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是少分。當然,若繼承人相互之間經過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夫妻雙方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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