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撤訴,雙方都同意調解,調解後能撤銷案子嗎

時間 2022-01-20 09:03:58

1樓:

可以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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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8月,黃女士與郭先生因離婚糾紛鬧上法庭。**前,郭先生表示同意黃女士的離婚請求,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捺印,由於調解書製作需要一定程式,但郭先生急於趕往外地,要求隨後領取調解書,便與黃女士一同先簽署了送達回證。

隨後,法官向黃女士送達調解書時,黃女士突然覺得庭前調解時自己太欠考慮,拒收調解書,希望能夠撤回對郭先生的起訴。

郭先生認為,離婚時黃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調解協議上載明「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調解協議已經生效,黃女士與郭先生的身份關係已經解除,黃女士無權撤回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當事人已經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且調解協議上載明「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已經簽收調解書,達成調解協議的時間應為調解生效日期,故原告黃女士不能撤回對郭先生的起訴。

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黃女士與郭先生一同到法院領取了調解書。

2樓:43778章倚

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可以准許李某撤訴。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和王某雖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未簽收調解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許李某撤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准許李某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款第4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請求製作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按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李某和王某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雙方簽字後,該調解協議已經生效,其實質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原則。故該起欠款糾紛已經審結,不存在是否准許撤訴的問題。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3樓:不花沒到手的錢

如果原告擔心被告反悔,則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案,相當於終審判決,雙方需要履行,不履行可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認為沒有必須繼續申訴,也不擔心對方反悔,被告也履行了原告所有訴求,原告可以申請撤訴。

簡單的文書手寫即可,不用列印,按個手印寄給立案庭。

雙方都同意調解,調解後能撤銷案子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當事人有自由裁量權,可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調解結束的可以撤訴,還可以退訴訟費的一半

5樓:白水泡飯

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在調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對於可以當庭執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

你所說的申請撤訴,是訴訟和解,不是調解。

即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二、申請撤訴。

補充回答: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審判中和解成功,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製作調解書;但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可終結執行程式。如果和解內容沒有實際得到履行,和解無任何效力,由法院再進行審理判決。

案件中雙方同意調解的話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須撤訴

6樓:何患無雙

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在調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對於可以當庭執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

你所說的申請撤訴,是訴訟和解,不是調解。

即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二、申請撤訴。

補充回答: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審判中和解成功,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製作調解書;但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可終結執行程式。如果和解內容沒有實際得到履行,和解無任何效力,由法院再進行審理判決。

另外,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延期審理法定情形,法院裁定延期審理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而在法定審理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所以,你們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

對於重新鑑定後的情形,因為鑑定結果未定,以後的結果如何不能確定。所以不能說什麼對方不上訴你弟弟就出不來了。況且對方作為被害人無權在刑事訴訟中上訴。

和解是乙個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後,經法院確認而積極履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不得反悔。

希望可以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衝動是魔鬼 夠成重傷害罪 法律角度不可以私了 但也得看錢說話

8樓:哈哈親愛的

是的,調解之前,原告要撤訴的,這時法院根據雙方的要求起草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司法調解也是訴訟的一次方式

民事調解書可以撤銷嗎?

10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如果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礎上或是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況的當然可以申請撤銷。

調解書生效後即具有有強制力是因為這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現,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現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況時,可依法申請撤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協議是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條件為該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這裡的法律的規定包括《合同法》52條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才可申請再審。符合條件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進入再審程式(當然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無法申請再審),再審後法院再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製作新的調解書。

擴充套件資料

調 解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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