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也有監護人嗎?如何確定,老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立,怎麼開監護證明

時間 2022-01-20 06:02:49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孫先生是一位個體經營者,其妻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他的三個子女早已成家。妻子去世後,孫先生的子女很少來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後經朋友介紹孫先生與李女士結婚。

多年來孫先生的子女對其不聞不問,對此孫先生非常失望,於是孫先生指定李女士為自己的監護人。在一次突發疾病後,孫先生臥床不起,於是李女士承擔起了其監護人的責任。得知此事後,孫先生的子女每天都到家裡吵鬧,對李女士的監護人的身份提出反對,孫先生的子女認為老人並不需要監護人,所以其指定李女士為監護人是不合法的。

律師答疑

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定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是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由此可見,孫先生選定李女士為自己的監護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子女的反對是無效的,李女士應行使其監護人的權利,履行其監護人的義務。

法條鏈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理薈萃

監護人制度的設立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體現。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和未成年人、婦女等一併處於社會的弱勢群體地位,法律對其予以傾斜保護符合法律的精神。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3樓:法律快車

有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定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是一特殊保護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對確定老年人監護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老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立,怎麼開監護證明

4樓:林葉雨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1條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12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15條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6條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7條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第18條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9條 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5樓:真心的無言

老人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請問老人的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監護人的權利和職責都有哪些?

6樓:張_傲天

神志清楚的老人沒有監護人一說!

7樓:廈門律師嚴洪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果老人其一切正常,就沒有要有監護人的說法。

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式是如何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2、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3、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什麼是法定監護人,哪些人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根據被監護人的不同而不同。比如說,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 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監護人有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近親屬等。監護人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

監護人一般有幾個人啊,法定監護人乙個人有幾個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確認監護人 一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二 兄 姐 三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

關於未成年人辦理護照監護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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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房子監護人可以隨意處置嗎

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為都需要由監護人來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