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應訴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1-17 06:31:13

1樓:秦延醫生

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判決書。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被告拒絕簽收**傳票,這時可以適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傳票而拒不到庭。

這兩種情況下,都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

因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婚姻法中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型別的案件,在兩次送達**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另一種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這時法院不能缺席判決為判不准離,這樣的話,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被告不想離婚了,豈不是拒不到庭就可離不成了?如果缺席判決離婚了,則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利益,這顯得對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動放棄了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缺席判決離婚,不過此時不應處理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這兩個問題應讓原、被告另行起訴,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該怎麼辦?

3樓:麥穗兒談教育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4樓:未來法律

您好: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一直呈上公升趨勢,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未到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二種情況,一是找不到被告,被告未到庭;二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被告未到庭,就不存在調解的條件或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審理工作難,判決離婚難,甚至某些案件直接判決不准離婚。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張印富律師認為,如果被告未到庭就不判決離婚,對原告是一種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

一、對於找不到被告的離婚糾紛案件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 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這對於那些缺乏家庭責任感、不辭而別、故意規避法律的被告者來說,是乙個很好的法律約束;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說也是乙個很好的法律救濟,及早解決婚姻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對雙方都是乙個解脫。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失蹤未滿2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此種情況應當說服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

二、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離婚糾紛案件

對於此種情況,也有兩種表現:一是被告拒絕簽收**傳票,二是被告收了**傳票而拒不到庭。對於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於後者可以二次傳喚。

二者均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由於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但現實中由於被告出於不想離婚或離婚後小孩照顧問題等原因考慮,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很難對其拘傳。

對此情況下,某些法院會判決不准離婚,很明顯這種裁決對原告很不公平,也會助長有此類心態的被告千方百計地躲避。張印富律師認為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應訴,可以視為其自動放棄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從而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當然,此種情況下,對於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可以待被告出現後,由原、被告另行協商或起訴處理,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5樓:小美18672境臀

離婚案件中的缺席判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決,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

在第一種情況下,以是否失蹤兩年,分別處理。

a.因被告無法找到,無法認定其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確切位址的,我認為應該說服原告撤訴,如原告不撤訴,應依照《適用簡易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裁定駁回起訴。

b.如果被告失蹤已滿兩年的,應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三個月,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則缺席判決離婚。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如果兩年無音訊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如果未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屬於程式錯誤。

在第二種情況下,可能會有兩種可能,

繼承。一是被告拒絕簽收**傳票,這時可以適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傳票而拒不到庭。

這兩種情況下,都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因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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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

婚姻法中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型別的案件,在兩次送達**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另一種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

。這時法院不能缺席判決為判不准離,這樣的話,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被告不想離婚了,豈不是拒不到庭就可離不成了?如果缺席判決離婚了,則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利益,這顯得對被告又欠缺了公平。

但被告是自動放棄了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缺席判決離婚,不過此時不應處理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這兩個問題應讓原、被告另行起訴,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6樓:魏巍律師

你好!對於離婚對方不到庭這種情形,一般法院都是這麼做的,第一次不到庭,法院是不會判的,第二次不到庭,法院還是會尊重原告離婚的權利,基本上會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當然也會判離。

雖然對方不出庭,法院會缺席判決,也不是原告主張什麼就支援什麼,最終還是要看符不符合法律及證據充不充分,所以建議你不管對方出不出庭,你都要把你作為原告該做的做了,這樣法院才會支援你。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訴訟離婚被告拒不到庭怎麼辦?

7樓:可愛犯

而且缺席審理將直接導致被告無法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這對被告是極為不利的。這種情況本下原告本不應受到什麼影響,應該由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但本律師前不久**的一起離婚案件中遇到了這種情況卻讓人匪夷所思。

蔡某(化名)與劉女士常年在北京工作生活,二人於2007年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登記結婚。2011年感情破裂,由於無法協議離婚

,本婚姻律師**蔡某向二人經常居住地北京市豐台區法院提起了訴訟離婚,而被告劉女士得知被起訴後即離開北京去往遼寧省大連市居住。我方的起訴很順利並很快確定了案件的承辦法官。按正常程式,法院向被告劉女士送達了起訴書和**傳票。

沒想到被告劉女士受到法律文書後卻給法官打了**,聲稱自己經濟拮据,沒錢買火車票來北京出庭應訴,這顯然是被告的託詞。而面對被告根本站不住腳的理由,法官卻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正常處理,而是給我方打**,將被告不能出庭應訴的理由告訴了我們,並要求我們撤訴,然後去大連另行起訴。我詢問法官這麼做的理由時,法官的答覆是: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否則無法**。面對如此做法,本律師當即表示不能接受。原因很明顯:

1、我方一旦撤訴,按照法律的規定,蔡某只能等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2、即便蔡某願意等六個月後再到大連起訴,被告仍找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大連法院會怎麼辦?也像豐台法院這麼做?那豈不永遠無法**,蔡先生永遠無法離婚?

這顯然是不合法律邏輯的。3、我方起訴合法,豐台法院也有管轄權,那麼承辦該案的法官必然要受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的限制,到期仍不**審理的話,法官將要承擔法律責任,相信法官絕不敢突破這個底線。如此只要我方堅持不撤訴,最終著急的將是法官自己。

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源不是我方,而是法官自己,誰讓他不按法律規定辦案呢?

果不其然,在僵持了乙個月後,豐台法院終於打來了**,告知我方下週**並進行缺席審理。相信屆時由於被告自動放棄質證和答辯的權利,案件審理將對證據充分的我方會十分有利。

本律師當然理解法官極力建議我方撤訴的動機,即:被告不出庭,有些案件情況只能聽我方在法庭上的一面之詞,法官怕自己辦錯案,與其自己辦錯案,還不如把案件推出去,讓大連的法官去處理。但話說回來,既然被告自願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法官也就沒必要過於擔心,畢竟這是被告自己選擇的,法官缺席審理和判決是完全合法的。

從另乙個角度講,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制定了缺席審理和判決的條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應對這些無視法律,蠻不講理的的被告的。即便最終的審理結果對被告非常不利,也是其「自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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