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方借的外債,離婚後需要女方共同承擔嗎

時間 2022-01-16 20:07:5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男方是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後借的了!如果是離婚前就借了,那麼你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你說你是不知情的,但是法院會相信你麼!如果是離婚後的話,你就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不女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借的外債,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是共同負債;如果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且女方有證據證明的,自然不用負債!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要證明當時你不知情就完全不需要承擔。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是否知情不是夫妻一方不承擔另一方借債的理由,只要外債是用於或想用於掙錢、夫妻共同生活等,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首先要驗證借債的真實性,防止一方以此偽造債務從而為離婚時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財產服務。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不需要共同承擔。

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外債,離婚後女方要承擔嗎

6樓:這還真不容易

最近婚姻法有乙個乙個新的解釋,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賭債等不合法債務,另一方不予償還。

7樓:阿元

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只要一方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必須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李永輝律師

這個需要看借款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如果沒有用於家庭,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後離婚,妻子承擔債務嗎?

9樓:love蝶舞晨軒

如果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夫妻個人債務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台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10樓:88席桂琴

你好!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後離婚,妻子不承擔債務。

11樓:博愛傑杰

您需要蒐集證據,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否則,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2樓:簡簡單單

1、這個要看這個錢用來做了什麼,如果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話,就屬於共同債務了。否則的話,可以認定為其中一方的個人債務的。

2、這個欠款跟子女無關的。

13樓:推蓉自

丈夫對外債務,妻子不知情,離婚後要承擔責任嗎?

14樓:老張

肯定有責任,夫妻存在關係內一切債務應該是夫妻共同承擔!

15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沒有義務。妻子需要證明丈夫借的錢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才可以免除。

結婚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這算雙方共有債務嗎?有何方法使女方不用償還?

16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首先有一點你要明確就是男方借款的錢有沒有用於你們的共同生活,如果有那麼你就有債務責任,如沒有,你就舉證,那麼你就不用負擔債務;至於房子,如果是婚後購買,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你有你丈夫出軌的證據,否則就是一人一半分割。請知悉。

夫妻分居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高利貸,離婚時女方是否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自己不知道,或者這筆錢沒花在共同生活上可以不承擔

1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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