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從支付工資上怎樣區分

時間 2022-01-15 18:45:03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或自動離職,用人單位都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

開除、除名、辭退,在勞動法中都是不規範用詞,標準的表述應該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比如自動離職導致生產性停工等。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該勞動者要求該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直接剋扣工資是違法的。

2樓:平憐

1、無論是自動離職、辭退只要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工資必須支付(如果是辭退還需支付補償金);2、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公司不支付工資,這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3、不支付工資的前提是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如果在這個前提下公司不僅不需要支付工資,且還需要員工賠償(賠償金需含員工工資);4、自動離職與辭退不是體現在要不要支付工資的問題上,而是在於是否可以招回的問題。假如自動離職的員工有能力,且是因為某些原因而離職的,像這種員工我們就可以考慮讓其再回公司工作。而對於辭退員工則不做這方面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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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鬧爸始

有木有高手出來解答下:公司辭退員工會支付員工幾個月的工資?員工自動辭職的公司又是怎樣計算工資的? 檢視原帖》

4樓:孑孑

新勞動合同法下沒有 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這些區分了吧?統稱為解除勞動關係。nyrc45yct 檢視原帖》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在與員工自身利益上有什麼區別,也就是工資上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1.開除和除名:該給你的工資(含加工費等)還是一分不會少的。

2.辭退:該得的工資(含加工費等)也不會少,如果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要辭退你,還可以爭取些遣散費什麼的。(當然這個一般很難拿到)

3.辭職:只能拿到你最後工作日之前的工資(含加工費等)4.

自動離職:會有些經濟上的損失.所以要計算好你的發工資日和你準備走人的時間中間的上班天數,可以通過在這中間請假不上班等方法儘量減少被公司剝削的可能性.

以上區別要建立在你所服務的是正規公司或工廠,那些小廠/黑加工廠/小作坊之類的不在此限.

除名,開除,辭退,辭職,自動離職有何區別

6樓:植梅篤賦

職工辭職是職工沒有錯誤而不幹了,辭退是職工有錯誤而幹不了了,除名是職工犯了比較大的錯誤而被工作單位炒了

7樓:昂艾赤雲露

自動離職92年之前的工齡是不予計算的,開除,除名後如果繼續繳費工齡合併計算,對於退休,是按照繳費基數,工齡,個人賬戶金額計算的。

開除,辭退,除名的差別在**?

8樓:體壇私生活

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開除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名是指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9樓:子怡軒墨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拓展回答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10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法領域,開除和辭退,都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1樓:人文漫步者

這些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主要還是體現了開除公職辭退一切出名都是在不同層次使用的。

12樓:城市領秀

開除:一般是因為某些過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之類的

辭退:不一定犯錯,大部分是指某人做事不行雖然沒有什麼過錯

除名:這個一般犯有重大過錯,從此不再任用,被記錄黑名單

如何理解因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13樓:天神地一條

1,你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的社保部門說明情況,看多繳納的社保有沒有辦法退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以下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14樓:辛會計

員工離開公司過程中,出現的員工和單位不同的意見,而且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就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就是因為員工離開公司過程中,出現的員工和單位不同的意見,而且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就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何理解因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就是因為員工離開公司過程中,出現的員工和單位不同的意見,而且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就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開除和除名的性質是一樣的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人事檔案在**存放呢?是否有人事檔案託管單位。

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又參加工作後工齡如何計算?

18樓:蹤跡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工齡計算按下列情況掌握: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前的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受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按勞辦發[1994]376號覆函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受辭退處理的職工,被辭退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按勞人勞[1987]31號、勞辦發[1995]104號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自動離職的職工,其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按勞辦發[1995]104號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辭職 除名 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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