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公司要求上班怎麼辦

時間 2022-01-15 03:46:44

1樓:華律網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在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以及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5.

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可以拒絕上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鑑定申請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3樓:張時嘉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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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伊克賽赫

完全可以拒絕。工傷醫療期是法律賦予你休息的時間,期滿傷情尚未痊癒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直到傷癒為止。

在此期間,如果單位要求上班,可以拒絕,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也不能降低工資水平。

5樓:徐雅惠始嫚

至少保定長城要求你工傷期間必須上班!你可以不幹活!!!否則沒有工資,1他們是想讓別人看看受工傷的多難受,

2以現實為例讓工人記住,

如果要求你工作你可以不去,讓你去混日子可以考慮,不上班不給錢這個應該不違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遵照醫生的遺囑,根據醫生的意見安排是否能夠上班。再者若是需要工作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果公司不遵循醫生的建議,強行要求傷者上班,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公司承擔。

假如員工不遵醫囑要求上班,也要填寫公司免責書,後果由傷者承擔。

7樓:草履蟲

可以向公司請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8樓:山野柴胡

【工傷 傷殘鑑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期間公司能不能要求員工上班

完全可以拒絕。工傷醫療期是法律賦予你休息的時間,期滿傷情尚未痊癒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直到傷癒為止。在此期間,如果單位要求上班,可以拒絕,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也不能降低工資水平。職工上班途中遭受傷害,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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