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內退職工 需要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嗎

時間 2022-01-11 14:41:52

1樓:匿名使用者

返聘內退職工一般不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養老金、生活費不是工資,不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範圍。企業內退人員、下崗職工、享受病假工資的人員,因為均離崗未上班,沒在提供正常勞動,也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標準保護。離、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也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乙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

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2樓:電無止境

按照原則乙個員工是不能同時在兩家企業工作的,社保什麼的也都只有乙個。內退員工的關係都在原單位,至於應聘進入新的單位,如果是國企進步了編制(因為五險一金什麼的都在原單位,除非與原單位解除關係,或採取非常規手段)。私企,只要老闆願意,聘請個100歲的老奶奶當總經理也不違法。

3樓:一蓑煙雨

不用。退休返聘的員工,不屬於合法年齡段內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只是受民法的保護。所以和其所簽訂的合同也不屬於勞動合同,而是一般的合同。

其所有的福利、待遇都完全由企業和其商量確定。而且國家現階段不鼓勵退休返聘,因為現在就業難嘛,應該把更多的就業機會留給合法勞動年齡段的人。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嗎?

4樓:

不執行。

為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實施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用人單位不遵守上述規定作出嚴懲,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職工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範圍內。退休人員被返聘後,雙方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

最低工資標準的法規只適用於勞動者,而退休返聘人員已退出勞動者隊伍,所以在目前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其必須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報酬。當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返聘人員有權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執行。勞動法適用範圍不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返聘,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受最低工資保護,勞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最低工資規定》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也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職工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範圍內。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雙方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所以王大爺作為退休人員已經退出了勞動者隊伍,在目前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其必須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報酬。

當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返聘人員有權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8樓:

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只是補齊工資差額部分,外加獎金,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對他們的勞動行為的規定很多都是空白,一旦出事是很難受到法律保護的。

9樓:念忘秋天

不適用 退休人員 不在勞動法範圍內 是 民事關係

退休人員返聘 最低工資標標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返聘,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受最低工資保護,勞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言,不針對退休人員,所以,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應該按照協議執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拒簽,可以不用啊。

12樓:匿名使用者

兩廂情願,不用思考最低標準

內退後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還是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內退,就是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簡稱,內退並不是退休,而是企業減員增效、安置職工的一種方式。關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應當適用內退人員所領取的生活費,並無明確規定。根據稅務局的政策規定: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從這能看出這內退期間應該還適用最低工資標準,但正式退休後就沒有明確規定了。

14樓:山野柴胡

【待崗人員 生活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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