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判給誰,夫妻離婚孩子該判給誰撫養

時間 2022-01-09 06:17:01

1樓:倫振英晁燕

尊重孩子的意見,以相比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前提,應該判給母親。母親的收入不高不是問題,父親要繼續承擔撫養義務

2樓:郭曉明歲月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3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如果孩子還是哺乳期且是女方一直在撫養,女方自動放棄除外,法院一般都會判給女方。

如果孩子不在哺乳期,要看雙方的經濟能力和責任感,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的,法院一般不會判給他。如果雙方實力差不多,且同時在撫養照看孩子的話,那就要拼內功了.....

4樓:久而久之心

我個人認為,不管雙方誰有能力,最好判給媽媽,孩子寧願沒有爸爸,也不能沒有媽媽,其實媽媽是孩子的全部,割捨不了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有經濟基礎的會優先判給母親

6樓:楊軍軍

我覺得給男人號一點,

夫妻離婚孩子該判給誰撫養

7樓:華律網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也就是說小孩歸誰撫養,首先就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時,再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會判歸撫養條件好的一方撫養,如果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都差不多,法院會參考小孩的意願來作出判決。

一般小孩都有些偏愛經常和他在一起的一方,這時法官會考慮不改變小孩生活環境,還是由該方撫養,而另一方支付部分的撫養費。

8樓:rfw47帝把

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是原則  案例:「一定要離,非離不可!」80後媽媽肖青抱著剛剛一歲的兒子第二次來到法院。

三年前,肖青經親戚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王丞,結婚後,肖青發現王丞脾氣暴躁,兩人常為小事爭吵不斷,繼而發展到大打出手。

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肖青決定離婚,開始新的生活。在庭審中,肖青和王丞為爭奪兒子的撫養權都不讓步,經多次調解無效,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兒子由肖青撫養。

說法:夫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的主要依據就是遵循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即判斷孩子跟著誰生活更有利於身心健康。本案中,孩子剛剛一歲,處於哺乳期,更需要母親的照顧,這種情況下,孩子和母親一起生活更有利於身心健康。

同時,本案中的男方脾氣暴躁,也不適合照顧年幼的孩子,因此,法院從有利孩子的角度出發做出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盡量保持孩子原有生活環境  案例:老高心裡最近很不安,他的女兒高敏和女婿小葉正鬧離婚,他擔心自己的外孫樂樂被女婿帶走。高敏和小葉工作都很忙,沒時間照顧孩子,樂樂出生後一直由退休的老高夫婦倆帶著,樂樂與外公外婆的感情很深。

小葉及其家人要求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但是高敏和老高夫婦都不同意。經多次協商無果,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

說法:法院判決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高敏和小葉都沒有充足的時間照顧孩子,從表面來看,孩子判給哪一方都不是很合適,但樂樂一直由老高夫婦照顧,與老高夫婦的感情深厚,並且老高夫婦作為退休人員,身體硬朗,能夠照顧好樂樂,從這點來講,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女方,能確保孩子繼續在原有的環境下健康生活,對孩子更有益。

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尊重情理  案例:2004年春節,許洋和同村姑娘艾珂喜結連理,第二年他們的女兒出生,家庭的負擔一下子增大許多。女兒不到三歲時,許洋就和老鄉下煤礦掙錢。

後來不幸發生了事故,許洋受傷嚴重,經過3年的**修養,身體才有了好轉。後來艾珂提出離婚,並希望孩子能跟著自己生活。但是,許洋堅決不同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因為煤礦事故導致自己喪失了生育能力,女兒是自己唯一的希望,並且他獲得了一筆較大的煤礦賠償款,可以很好的撫養孩子。

說法:從外在條件分析,女方擁有比男方更多的優勢撫養孩子,如果簡單依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斷,孩子由女方撫養似乎更為合適。但是,原則之外有一些特殊情況必須考慮,也就是說法律也要與實際結合起來,才能達到「合法合理又合情「的效果。

本案中,男方的身體狀況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最大障礙,但是他在煤礦事故中喪失了生育能力,那麼,從合乎人情的角度出發,孩子應該由男方撫養更為合適,並且他現在的身體狀況已經有了好轉,也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最後,經法院多次調解,女方做出讓步,同意由男方撫養孩子。

特殊情況哺乳期孩子也可隨父生活  案例:2011年,大坤通過網路認識了現在的妻子。2012年冬,孩子小胖呱呱墜地,大坤一家都很高興。

可是,大坤發現妻子不願多抱孩子,並且有故意避開孩子的跡象,經多次詢問,大坤才知道妻子一直有病,並且有傳染的可能。大坤很惱火,他認為自己被騙了,堅決要求和妻子離婚。大坤很希望撫養這個7個月大的孩子,可是又聽人說哺乳期的孩子都要歸母親撫養,為此感到非常為難。

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孩子跟著女方不利於他的健康成長,男方就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特殊情況主要指:女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

本案中,大坤的妻子身患傳染性疾病,對孩子的健康有潛在的危險,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孩子不到一歲,由男方撫養更為合適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離婚,最重要的是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孩子由誰撫養?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200

10樓:

當今社會離婚率特別高,夫妻倆如果離婚了小孩必然只能跟隨一方生活,可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經常會設法阻止對方探望孩子。很多情況下即使雙方離婚協議中確定了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次數,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多加阻擾,導致另一方離異後無法看到自己的親生孩子。

對於這種情況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實現呢?小律下面就給大夥講道講道。

案例:王某和張某原來是夫妻,2016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小張由張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離婚後王某多次想探望小張,但是張某均拒絕,甚至連王某的**都拒絕接聽,致使王某因不能探望兒子成日鬱鬱寡歡,為了實現自己的探望權,王某於是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張某允許王某探視兒子小張。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每月第一周上午九點至11點可到張某居住地探望婚生子小張,張某有協助王某探望小張的義務。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來分析下,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綜上,如果男女雙方離婚了並且已經確定了一方的撫養權和另一方的探視權,如果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未按照約定多方阻擾另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單獨就要求實現探望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呀,不是說離婚以後,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就不能再就探望權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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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 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孩子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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