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已付全款,賣方違約,要怎麼賠償

時間 2022-01-07 06:27:33

1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賣方違約有幾種情況:(1)不交貨。(2)延遲交貨。(3)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的方法包括: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具體包括:

⑴ 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⑵ 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於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後索賠差價損失。

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不得採取與這一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

(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

(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

(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2 、減少價金。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減低**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採取了補救方法,買方就喪失了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是指賣方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後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覆,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牴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後,始生效力。」

(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採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覆。

3、解除合同。

(1)根本違約。

所謂根本違反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解釋,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實際剝奪,英翻譯為「實質上剝奪」,英文原文為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實質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意思,實質剝奪是指買方重大利益的剝奪。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構成根本違約的要件是:

① 違約造成損害;

② 損害剝奪了買方重大利益;

③ 損害後果是賣方可以預見的,包括在訂約時就可以預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① 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② 賣方宣告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

③ 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2)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在如下情況撤銷合同:

①賣方根本違約。

②如果是賣方不交貨,在一定合理時間內,還不交,或宣告將不交。

(3)賣方已交貨時。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

①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②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

③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後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宣告,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4、要求賣方交付代替物。

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要求賣方交付代替物。

5、要求賣方進行修補。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由賣方支付開支。

6、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1)「合理的時間」的意思。

這是針對賣方延遲交貨而規定的救濟方法。基本的意思有2個:

① 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也不能差幾天就撤銷合同呀!再延長一段時間吧!

②《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內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2)各國的不同做法。

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買方是否一定要給賣方乙個合理的額外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而不能立即宣告撤銷合同?

①英國的做法:

買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銷合同,要看賣方違反的是什麼條款。如果違反的是擔保條款(breach of warranty)買方就不能撤銷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是違反條件條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

按照一般解釋,商業買賣交易中的交貨時間,屬於合同的要件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交貨應該認為違反條件,買方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

②德國的做法:

賣方不能按時交貨,買方應該進行「催告」。在「催告」中,給賣方一段時間,讓其在此期間交貨,如果再不交,買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請求賠償。

③《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與德國一樣。

如果延遲交貨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什麼情況才經構成根本違約?

學者給了2個關於根本違約的例子:

案例1:為聖誕節進口火雞,供聖誕節市場銷售。交貨晚了1個星期,聖誕節已過。是屬於根本違約,買方可以撤銷合同。

案例2:**普通雞的合同賣方應該於7月至8月裝運,實際裝運日期遲了乙個星期,這段時間,市場沒有什麼變化。這不屬於根本違約,買方不能撤銷合同。

④如果買方給了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在此期間,除非得到賣方的通知,表明賣方將不會在此期間履行義務,買方不能對賣方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當然,買方不因此失去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賣方畢竟沒有按期交貨。

7、賣方可以對自己不履行義務,自付費用作出補救。

(1)對補救的要求。

賣方自行補救,要符合如下要求:

(1)買方還沒有按規定撤銷合同。

(2)賣方應該承擔補救費用。

(3)補救時,賣方不得給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

(2)雙方注意事項。

同時,賣方如果要求買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的義務,而買方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沒有對這一項要求回答,則賣方可以在該時間內履行義務。這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牴觸的任何救濟方法。就是:

(1)賣方在準備上述履行時,應該事先通知買方。

(2)如果買方不答覆,就是同意。所以,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牴觸的任何救濟方法。比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撤銷合同。

8、賣方交付部分貨物,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當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買方只可以對沒有交的,或不合格的貨物,採取退貨,、減價、要求賠償損失等方法。不能撤銷合同。

(2)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構成根本違約時,可以撤銷合同。

9、賣方提前交貨或超量交貨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如果提前交貨,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到規定的時間在交時,還應該收。

(2)超出的部分,可以收,也可以拒收。如果收了,按合同規定的**。

10、請求損害賠償。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認為,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並且,不因為採取了其他救濟方法,喪失再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任何計算損害賠償額,有如下情形:

(1)實際補進(cover)。如果買方撤銷了合同,在撤銷合同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價)購買了代替物,買方可以取得兩者之間的**差額和賣方造成的損失補償(如**以外的,額外的開支)。這就叫實際補進。

(2)如果沒有實際補進貨物,也可以按當地**計算,取得**差額和損失補償。

房屋買賣合同,買方付了全款,賣方拒絕執行合同。相關時效及賠償問題。

2樓:千不知萬知

1、如果賣你房子的人——建築商已經得到了開發商抵給他們的房屋的產權,或至少有房屋轉讓/買賣合同或登記,那麼建築商有處置其財產的權利,他賣給你是符合其意願的行為,加上你們的約定,你應該得到你的權利的保障,即得到房屋,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賠償。

2、但,僅從你描述的情況看,建築商也沒有得到房屋的處分權,即他也未與開發商簽定買房合同或官方的登記,即他沒有對目標房屋的處分權。那麼,你們的協商是沒有標的的,是無效合同,換句話說,你起訴建築商給你房子,是不可能的。法院沒法支援。

3、所以,你現在的最佳策略,就是應該保證把付出的錢拿回來。你應該起訴建築商,請求將此合同作廢,而不是要求執行。因為對方無標的房屋的處分權,你們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退還錢款,包含銀行活期利率,之後或許可以追訴其欺詐,但估計法院不會支援。

這是你最佳的處理辦法。

如果你起訴建築商給你房屋和賠償,法院首先會判你的合同違法,屬於無效合同,之後駁回請求。法院無義務判決對方要退款,當然,如果法院從情理上考慮,也有可能判決合同無效,對方退款。但存在不確定性。

所以最佳的做法是,你要調整心態,把買房這件事轉向對方無權處置有欺詐嫌疑的方向。

4、訴訟時效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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