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新勞動法中辭退15年以上老臨時工怎麼辦

時間 2021-12-31 22:23:47

1樓:京城李律師

要解決問題是離不開法條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八條 本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法條囊括了解決你所提問題的法律原則,依據和具體解決方法:

1.第二條表明學校作為事業單位處理勞動關係,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是強制性規範,不得違反。

2.第七條表明自1992年起其妻即與該校建立了勞動關係,該條和第九十八條印證了雙方已視同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第四十二條說明學校與之解除勞動關係是違反規定的,

4.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則具體闡明了解決的辦法。一,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據此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有充分證據情況下,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應該會得到較滿意的結果。

願以上見解能夠對你們有所幫助。祝順!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諮詢。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具體計算標準你可以上問法網諮詢下。還有疑問, 建議你馬上到問法網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職工,要看是否合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屬於違法辭退,可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共24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最多12年)。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相反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辭退,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並支付你經濟補償金12個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當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對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4樓:嵇浩邈

1996年連續工作至2012辭退應該有什麼說法

我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15年臨時工,單位能辭退我嗎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否辭退,與勞動合同期限或工作年限基本無關。

但是,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國家勞動法規定辭退乙個工作滿十五年的員工有啥補償

6樓: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高是補償12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是不能按照第40、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因為嚴重違法違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辭退,沒有補償。

二、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被解除合同,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補償乙個月本人工資(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12年,也就是12個月本人工資,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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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且也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賠償。首先說明2點問題,一,是關於勞動關係的建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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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您好 1 不論你是什麼原因被公司開除的,公司都不應該拖欠工資。為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利息,此外還有權要求公司依據舊的 勞動法 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