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補償金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一來分析回答你的問題:

1、失業保險金的問題,只要單位已經給你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就有失業保險金,這個在你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到社保處申報即可,其中也要單位出具相關資料。你可直接諮詢當地勞動部門,這個不難。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條件的,一般買房、裝修、退休時可以支取,或者你以農村戶口消戶的形式也可以一次性支取(這要看當地政策)。你現在不提的話,賬戶中的錢還是你的,單位是不能拿到的,放心。

3、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既然你已經在解除合同通知上簽字,就要看看通知上是否註明了相關補償的問題,如果沒有,你還可以依法(一年乙個月)索要經濟補償金。如果通知上有詳細的補償說明,你就無法索要了。

4、10月25日合同到期,10月31日通知,單位無疑要多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暫解釋這樣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到期,如果職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則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補償金計算以工作年限為主計算,工作一年則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依法法律條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勞動合同到期2個月,但公司未續簽,現在公司裁員,我該得到什麼賠償?詳細些,非常感謝。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期間,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公司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需要補償,需要看公司解雇的理由是什麼,大體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呢。

第一、您與公司在到期的時候就已經終止了,但是公司沒有明確地表示是否要與您續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與您辦理終止老東莞合同的手續,因此與您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對此可以認定為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與公司,或者公司與您協商勞動期限,如果到期滿乙個月沒有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每月的二倍工資,如果滿一年不簽勞動合同,則視為與您續簽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公司是故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您的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工資待遇損失、福利損失、工資增長損失等;

第三、如果公司與您終止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想您支付經濟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照您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如果公司現在裁員,是否需要剪裁您就需要考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的長短,還需要考慮您是否家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口,而且家中還有需要撫養的人員;如果減裁到您,則需要想您支付補償金,其補償標準是按照您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問斷年華

1、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須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起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此,從合同期滿到現在為止,你相當於可以領到3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公司單方面拒絕續簽(不是因為公司提高條件你拒絕),那麼,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計算如下:

(1)、合同到期之前,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了一年,那麼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補償,工作了兩年,應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補償,工作了三年則支付三個月的,以此類推,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2)、合同到期之前,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3)、合同到期之前,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算半個月工資。

(4)、如果你的工資很高,超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補償金。比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資為1000元,你的工資在3000元以上,都按照3000元支付。人民**公布的平均工資具體的資料可以上網查詢。

因此,所能得到的補償應該是相當於3個月的工資,再加上後面計算的結果。

6樓:清月素淨

易法通解答: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具體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計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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